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

肇庆公司法律师2022-10-02 04:13:48

导读: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执法人员依据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等规定,对该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36万元,并对相关问题限期进行改正。同时,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下面由肇庆公司法律师为您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具体如下:
1、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以人为本的“人”,是指人民群众,也就是中国最广大人民;“本”,就是根本,就是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
2、坚持安全发展,安全发展是科学发展的应有含义,也是科学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没有安全发展也就谈不上科学发展。因此,安全发展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战略性地位。
3、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时,在原来规定的“预防为主、安全第一” 的基础上,将“综合治理”补充规定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使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更为完善,进一步增强了针对性以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义。
具体包括:
1、安全第一,安全是人类生存发展最基本的需求和价值目标,没有安全一切都无从谈起。
2、预防为主,安全生产任何时候都不允许“试错”,必须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把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及时消除可能引发事故的各类隐患, 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3、综合治理,将“综合治理”补充规定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之一,是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安全生产工作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
肇庆公司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是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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