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全文

汉中合同纠纷律师2022-09-22 20:34:54

导读: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损失赔偿数额的认定《解释》坚持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很难证明实际损失的具,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新司法解释》开宗明义即明确了其适用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第二,我国目前。下面由汉中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全文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解读第二十一条

20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是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结合审判实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汉中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解读第十四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和抵押权,对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和起算点是影响承包人能否最终实现这一法定优先权的关键因素。实践中由于工程建设周期长,影响因素多,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往往与实际竣工日期不一致,工程竣工后结算周期一般也长达数月甚至数年,承包人很容易错过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汉中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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