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76条第三款第三项

重庆合同纠纷律师2022-10-08 16:33:51

导读: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2、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下面由重庆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76条第三款第三项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6条第三款规定

重庆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主要关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

重庆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76条第三款第三项

  一、 交通事故 赔偿处理程序如下: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 管辖 范围予以 立案 ;   2、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 证据 ;   3、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 交通事故责任 作出认定;   4、对肇事责任人予以 警告 、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 赔偿标准 ,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声明:《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76条第三款第三项》一文由51律师(m.lvshiweituo.com)注册用户重庆合同纠纷律师自主发布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本人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或任何问题,可发邮件到81156344@qq.com处理!

标签: 重庆合同纠纷律师

相关推荐

最新推荐

最近更新

李涛律师
2023-06-16

一周热门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