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协议纠纷不得约定纠纷管辖法院

湛江合同纠纷律师2022-10-09 15:33:48

导读: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针对一些比较特殊的纠纷允许当事人之间在协议中约定管辖的法院但也不能违反专属管辖与级别管辖。协议管辖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4、双方当事人约定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只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下面由湛江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收养协议纠纷不得约定纠纷管辖法院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收养协议纠纷不得约定纠纷管辖法院

湛江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由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湛江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收养当事人之间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湛江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不得约定纠纷管辖法院主要是指专属管辖的情况。中国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有: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登记发生的诉讼,由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的诉讼,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诉讼,由破产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行政诉讼的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湛江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三十一条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第三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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