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天津合同纠纷律师2022-10-17 00:46:55

导读:法释〔〕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本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2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下面由天津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最高院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最高院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一、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有哪些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为2022年12月23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二、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如何确定承租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的,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可以优先成为承租人,随后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可以成为承租人,最后合同成立在先的可以成为承租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在一个房屋上存在多个房屋租赁合同的,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人可以优先获得承租权。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关于 房屋租赁 这个问题发生的纠纷也是非常多的,因为租赁房屋的话,肯定会签订一个 租赁合同 ,但是就这个租赁合同容易发生一些争议,比如说合同条款当中没有约定清楚的一些事项,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律的适用,很多人想知道,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例 最高院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最高院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于2022年9月1日正式施行。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 合同无效 。但在 一审 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二、其他法律规定 第四条 当事人以 房屋租赁合同 未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 合同生效 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 合同成立 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 解除合同 、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 合同解除 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内容当中的规定,有可能房屋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如果确定了房屋租赁合同无效,那么当事人申请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来支付房屋的使用费用的话,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予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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