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林芝合同纠纷律师2022-09-11 05:19:06

导读:专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当出现合同所约定好的时间到期、员工年龄已经可以开始领取养老金、员工死亡、单位因为破产或者违法行为而被迫关闭不,3、平等自愿原则这个原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平等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另一,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四条用人单位应。下面由林芝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的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内容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劳动合同期满;
3、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
一、劳动合同变更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1、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
2、必须遵循《劳动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变更原则。
3、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后,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变更协议即行生效。
4、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5、变更劳动合同后,原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况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等方式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林芝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是一部重要法律文件,在劳动合同里面,对合同的订立解除及终止都做出了规定,其中第44条就是明确规定了终止的条件。像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去世、企业破产倒闭等都是终止合同的情况。如果是到期终止,单位坚决不续签,可能要承担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林芝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22修订)》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林芝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林芝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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