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安康合同纠纷律师2022-09-11 04:55:00

导读:2022年9月1日我收到延环中心通知单位以我旷工18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认为延环中心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是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辞退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下面由安康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能够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劳务合同的情形,一旦劳动者有法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不经劳动者同意,直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第一,劳动法不仅仅是保护劳动者的,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法条规定了劳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用人自由,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的权利,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权利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做了严格限定,
第二,法律规定的情形仅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合理规章制度,劳动因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与别的单位签订合同以致影响工作,或者合同期内被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如果用人单位以本法条为由要求不支付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要仔细审查是否是由于劳动者本身的原因,特别是关于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这条,只有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合法合规的,才适用本条法律。如果有理由证明用人单位滥用该条法律,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安康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醒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安康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醒

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

作为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过程中经过广泛听取、认真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合理地规范了劳动关系,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又一典范,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声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一文由51律师(m.lvshiweituo.com)注册用户安康合同纠纷律师自主发布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本人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或任何问题,可发邮件到81156344@qq.com处理!

标签: 合同法 安康合同纠纷律师

相关推荐

最新推荐

最近更新

李涛律师
2023-06-16

一周热门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