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淄博合同纠纷律师2022-11-07 16:29:47

导读:第十六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作为与《民法典》相配套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解释)在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效合同工程价款,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下面由淄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23

淄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3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淄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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