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

桂林合同纠纷律师2022-09-06 16:32:57

导读: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依法跟劳动者协商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动者拒绝签或双方就包括劳动报酬在内的劳动合同主要条款未能协商一致均不应归责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法82条规定解读八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22年1月1日。下面由桂林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介绍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与第十四条第三款的矛盾之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第2个月开始,应该给双倍工资。比如约定每月1000元的,那么该单位应该每月支付劳动者2000元工资。

 

  第2款的意思说,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单位不签,那么也是按月支付2倍的工资作为对用人单位的惩罚。

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二倍工资如何理解

根据相关法律,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单位不签,那么也是按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作为对用人单位的惩罚。
桂林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
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当前,劳务就业市场上出现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对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收入分配制度及职工相关权益落实都产生了消极影响,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对企业、劳动者,对政府而言都是不利的,最终将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稳定、健康的发展。因此,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劳动合同法中采取措施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是非常必要的。本法第十四条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条中违反本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就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桂林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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