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和行政赔偿起诉状

黄石离婚律师2022-10-16 19:08:52

导读:起诉状亦称“诉状”,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因其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起诉状根据诉讼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和刑事自诉状三,故法院要求当事人另行提交行政赔偿起诉状、或以当事人未另行提交行政赔偿诉讼起诉状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行为或裁判违法当事人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1行政诉讼赔偿起诉书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下面由黄石离婚律师为您介绍行政起诉状和行政赔偿起诉状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行政起诉状和行政赔偿起诉状一样吗

黄石离婚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行政诉讼起诉状要写明原、被告双方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最后签名,署上日期。

黄石离婚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和行政赔偿起诉状区别

   行政赔偿起诉状 (一)

  原告:张开盛,男,53岁,住浙余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南区72号。

  被告:余姚市教育局,熊培军,局长。

  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履行依法处理行政赔偿申请的法定职责。

  二、判决被告赔偿自1995年12月至2022年8月(或至今)的损害。

  事实和理由:虽然被告对原告的侵害始自1991年。但是,自1995年12月起,实施的涉嫌强迫劳动等犯罪的陷害行为,已由余姚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为:违法,以新的:搁置工伤争议,予病假待遇陷害了。特对自1995年12月至2022年8月,十五年期间对原告的损害,提出行政赔偿诉讼如下:

  一、余姚市教育局实施持续涉嫌强迫劳动等犯罪的陷害行为,是自1995提12月起,由肖焕凡勾结朱爱华等法律主体的职务行为,共同实施的。并由朱开权自2005年2月1日以来,持续实施的。虽然,2008年11月起,余姚市教育局又实施了以停发工资,力图持续实施涉嫌强迫劳动犯罪的陷害。但已有2022年8月,被决定:自2008年11月以来,变更为搁置工伤争议,予病假待遇了。

  二、虽然,与强迫劳动之前的,在家长休期间的待遇有区别。由全额工资,变成80%或者50%的工资了。但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已被纠正了。或者说,已被确认为违法了。为此,余姚市教育局是要承担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期间的损害赔偿的`。

  三、赔偿的内容:1、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损失费。以宁波市当前平均工资的五倍赔偿。2、是原告为维权的材料、财产,和精力损失费赔偿一百五十万元。3,在强迫劳动期间,仍以涉嫌绑架、伤害犯罪的行为陷害原告的损害,赔偿300万元。

  为维护劳动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追究被以第三人侵权的法律责任,特提起上述行政赔偿诉求。因这是不断向余姚法院起诉,仍无反馈消息的。特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述诉求。

  此致

  具状人:张开盛

  20**年4月12日

   行政赔偿起诉状 (二)

  原告常保(曾用名常宝、常欣),男,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新郑市孟庄镇南常口村第三村民组。

  被告新郑市孟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郑市孟庄镇。

  法定代表人靳大勇,系镇政府镇长。

  第三人李国强,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新郑市孟庄镇南常口村第三村民组。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负法律责任并依法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拾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第三人均为新郑市孟庄镇南常口村第三村民组村民。两家均有宅基地,两家南北相邻,原告在第三人的北侧。1987年第三人强行将原告南侧占为已有,在此建住宅。( )当时原告已强烈要求其退出,但第三人一直未退出,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

  经双方多次交涉无效,原告通过信访但信访部门并未解决;又提起民事诉讼,但亦未作出合理的处理。

  原告依法向政府多次要求对其争议的土地进行确认并处理,但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并没有履行任何法定职责。同时,也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

  综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公判。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常保

  **年五月十六日

   行政赔偿起诉状 (三)

  原告:王小传,男,汉族,1975年7月30日出生,住丰都县董家镇关圣场村1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丰都县董家镇农业服务中心,住所:丰都县董家镇场上。

  法定代表人:张建,主任。

  诉讼请求:请求丰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丰都县董家镇农业服务中心返还向原告王小传收取的3000元罚款。

  事实及理由:2022年4月25日,原告与万国华和何良华协商一致,并经村社领导同意,原告借钱购买了何良华和万国华所有的房前屋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银杏树,共计三颗,其中何良华两颗,万国华一颗,分别购买为3600元,1000元。在运输过程中,被告丰都县董家镇农业服务中心获悉后,当场向原告罚款3000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应该给予返还3000元罚款。 以上事实和理由有罚款收据等证据为据。望人民法院查证核实,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小传

  **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起诉状和行政赔偿起诉状范文

  对于行政起诉状格式和范本大家了解过吗?如果需要了解这种法律文书的书写方法,可以阅读以下范文哦!

  行政起诉状格式范本【1】

  原告:************

  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军营 主任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185号

  电话:962110

  诉讼请求

  1、 请求贵院判令撤销(2022)沪劳委审字第147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2、 请求贵院判令承担国家赔偿

  (关押期间按照142.33元每天的标准计算)

  3、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首先,被告认定原告伙同他人为报复被害人*******,将油状物品泼洒在蔬菜上,并掀翻蔬菜摊位,还殴打单某某至其轻微伤。

  被告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并且原告所针对的对象也是“特定”的,因此,被告认定原告“随意殴打他人”而“犯有寻衅滋事行为”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其次,被告适用黄石离婚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错误。

  “劳动教养”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而本案属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因此黄石离婚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只能是法律。

  而被告(2022)沪劳委审字第147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却是依照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作出的,该“试行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其阶位不足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因此,被告适用该“试行办法”来对原告决定“劳动教养”在适用黄石离婚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上是错误的。

  本案应该适用的黄石离婚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是应该是《治安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即使有关规定与《治安处罚法》相冲突,也应该优先适用《治安处罚法》。

  再次,被告违反法定程序。

  被告在其(2022)沪劳委审字第147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中,没有明确告知原告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

  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通知书上签名”。

  原告认为,被告并没有履行以上程序。

  《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应该进行复核。

  而被告并未履行该程序。

  最后,被告滥权。

  滥权在本质特征上是指故意不正当地行使权力,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度地运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本案被告在处理原告,事实上却是非常草率、非常不公平的。

  对于原告的行为,可能适用“劳动教养”,也可能适用“治安拘留”,还可能适用“罚款”。

  可是,被告竟然优先选择劳动教养,这是非常不可思议的。

  同时,被害人有严重过错,但被告却不对其作任何处罚,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另外,就是按照公安部内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劳动教养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件号码、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违法犯罪经历。

  (二)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包括呈报单位的认定,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证据及理由。

  (三)是否举行聆询,聆询的基本情况。

  (四)决定劳动教养的依据。

  (五)决定劳动教养的期限,是否决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决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决定前是否先行羁押,先行羁押的措施名称、期限及其折抵情况。

  (六)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处理决定。

  (七)被劳动教养人员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损害赔偿的解决途径。

  (九)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时间”的规定,被告所作的((2022)沪劳委审字第147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至少存在以下这些问题:(1)未列原告职业及工作单位。

  (2)未列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未列认定事实、证据的理由。

  (3)未列聆询的基本情况。

  (4)没有表述有无先期羁押、以及执行劳动教养的起止日期、折抵情况。

  (5)没有表述“呈报单位”对违法犯罪事实、证据的认定。

  (6)只是罗列证据方法,却没有表述证据的主要内容。

  等等。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对原告“收容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以及在程序上,均存在十分严重的错误或缺失,同时还存在滥权问题,因此,恳请贵院依法予以撤销,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还原告以自由。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行政起诉状范例【2】

  原告: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行政赔偿起诉状

  华律网涵盖各种类型的法律文书,如果您有关于法律文书方面的问题,欢迎您到华律网来寻求答案,华律网一定尽心竭力帮助您!下面是华律网我提供的行政赔偿起诉状格式,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赔偿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是:

  行政起诉状【3】

  原告:马晓军,男,汉族,31岁,住xxxxxxxxxxxxxxxxxxxx。

  代理人: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XXXXXXXX

  代理人:严华丰,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6 XXXXXXXX

  被告:重庆市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555号

  联系电话:023—63758200

  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中兴村13号

  负责人:何内平,职务:局长

  联系电话:023-67851110,邮政编码:400020

  诉讼请求:

  1、确认两被告于 2022年1月9日至2022年2月11日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4839.22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34天×每天142.33元)。

  3、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被告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导致原告至今无法从事律师工作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22年1月9日至2022年2月11日因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被监视居住。

  在监视居住期间,两被告违反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法律规定,强迫原告居住在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一住宅内,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强迫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强迫原告出具不同意为李庄案出庭作证的证明,强迫原告书写申请重庆警方保护的申请书,强迫原告外出逛街、吃饭、看电影(被告工作人员同时摄像以试图表明原告当时是“自由”的)。

  两被告的上述行为目无国法、玩弄法律,严重侵害原告的人身自由,给原告造成巨大伤害。

  原告认为,该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马晓军

  202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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