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2022

商丘离婚律师2022-09-07 14:06:53

导读: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恳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恳求分割,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下面由商丘离婚律师为您介绍婚姻法司法解释2022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你好,办理离婚登记后仍住在一起双方就是同居的关系。生活费用的分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同居期间有协议约定如何分摊生活费用,则按协议。如果没有则建议先经过双方协商,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举证证明各自的出资。
双方同居期间的生活开销,无特殊约定的,主张由对方返还或补偿,是没有商丘离婚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的。同居期间,双方难免产生资金往来,不能证明资金往来性质的,如转账无具体用途或约定,应视为对对方的赠与,要求对方返还并无事实及商丘离婚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法院不会支持。
同居期间与婚姻存续期间有所不同,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收益、花销等并不必然具备分割或要求对方补偿的条件。需分割的财产应当以确实为法律意义上的“共有”为基础,该共有情况,双方应当通过充分的举证来加以证明。
你可向我们提供更多的信息,我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会帮助你厘清同居期间双方的财物关系。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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