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小故事

呼和浩特离婚律师2022-09-06 03:53:08

导读:简短的法律案例小故事一1法律与良心在柏林墙推倒的前两年东德一个名叫亨里奇的守墙卫兵开枪射杀了攀爬柏林墙希图逃向西德的青年克利斯。在墙倒后对他的审判中他的律师辩称他,两则法治小故事法律无处不在法律故事随时发生。今我向大家介绍一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故事。俗话说“偷针大时偷金”“偷油大时偷牛”,法律对所有人都有约束性和制约性它是公平的、公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有人触犯了法律都将受到它的严厉制裁案例中。下面由呼和浩特离婚律师为您介绍法律案例小故事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法律案例小故事及评析300字课堂互动

这是一个逻辑学的的著名案例.

古希腊有一个名叫欧提勒士的人,他向著名的辩者普罗达哥拉斯学法律。两人曾订有合同,其中约定在欧提勒士毕业时付一半学费给普罗达哥拉斯,另一半学费则等欧提勒士毕业后头一次打赢官司时付清。但毕业后,欧提勒士并不执行律师职务,总不打官司。普罗达哥拉斯等得不耐烦了,于是向法庭状告欧提勒士,他提出了以下二难推理:如果欧提勒士这场官司胜诉,那么,按合同的约定,他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如果欧提勒士这场官司败诉,那么按法庭的判决,他也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他这场官司或者胜诉或者败诉,所以,他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而欧提勒士则针对老师的理论提出一个完全相反的二难推理:如果我这场官司胜诉,那么,按法庭的判决,我不应付给普罗达哥拉斯另一半学费;如果我这场官司败诉,那么,按合同的约定,我也不应付给普罗达哥拉斯另一半学费;我这场官司或者胜诉或者败诉,所以我不应付给他另一半学费。

如果你是本案的法官,你如何来判决此案?

法律案例小故事及评析800字

   一起农民利益诉求中法律空白的思考
  几年前笔者曾处理一起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案件,虽然在仲裁层面上已经圆满划上了句号,但是该纠纷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路上因其法律不健全而遇到困境,至今尚未妥善解决。
  案情
  何某于1988年从组承包了8份土地共8.8亩。1991年,何某举家到湖南打工,户籍仍保留在原组。离家时,何某与组订立了口头协议,将承包地交给村民小组代管,以8份田土三年的收益来冲抵通电筹集贷款、农业税和农民负担等款项共314.30元,三年期满后,将承包地收回,若三年期满后,何某仍未回家,承包地暂由村民小组继续代管,待何某回家后,归还给何某。2008年末,何某回到组要求组上退还承包地时,组上已把何某从1988年取得承包经营权的8.8亩土地收回,另行发包给了本组村民李某八户农户,每户发包1.1亩,并在1998年延长土地承包期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何某因要求村民小组退还承包地未果向县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纠纷仲裁
  县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村民何某与村民小组及第三人李某等8人退还承包土地纠纷一案,经县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做出裁决意见:依法确认申请人何某在第一轮土地承包过程中取得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资格;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涉及申请人何某的承包地部分无效;依法核减本案第三人共八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涉及申请人何某承包地部分,每户核减1.1亩,其中旱地1亩,田0.1亩,重新核发八户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民事诉讼
  第三人李某等8人不服县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内容:“1.请求维护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有效;2.请求撤消县仲裁委的裁决书。”2022年9月29日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李某等八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执行过程无章可循
  2022年1月,何某申请县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依据是县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和县法院的判决书。县法院收到执行申请后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因第三人李某等八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了民诉,裁决书失效,虽然法院驳回李某等八人的诉讼请求,但对驳回李某等八人的诉讼请求后仲裁裁决是否恢复法律效力的问题,查无呼和浩特离婚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虽然《仲裁法》第64条有“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的规定,但第77条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不适用经济纠纷仲裁法,所以,对撤销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诉讼请求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没有对应裁定恢复执行的呼和浩特离婚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裁定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过程中的疑点
  一原告在民诉过程中混淆证件名称:原告李某等八户农户在诉讼请求事项中:“请求维护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有效”,实际上原告李某等农户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实际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法院受理庭在受理此案时对此有疏漏,民庭在审理过程中也遗漏了此问题。
  二原告诉求类似于行政诉讼:笔者认为,原告李某等八户农户“请求撤消县仲裁委的裁决书”的诉求内容超出了民事诉求范围,形似于行政诉求,反过来讲,作为民事诉讼案,法院不应受理针对仲裁机构的诉讼请求。
  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效力问题
  笔者认为,仲裁裁决是否恢复法律效力应根据诉讼案的判决情况而定。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进入了诉讼程序,此时的仲裁裁决暂时失去了法律效力,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到仲裁裁决的效力。关于“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结果有三种可能,第一种是法院支持“撤销仲裁裁决”的诉求,即否定了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理所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种是原告撤诉情形,原告撤诉后,纠纷案又回到仲裁裁决状态,仲裁裁决应恢复法律效力;第三种是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诉求”,即支持仲裁裁决,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诉求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应恢复法律效力。
  上述问题,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特别向市中院报告,市中院的意见也同上述县法院的意见一致,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法律真空,此案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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