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对应民法典

日照离婚律师2022-09-07 22:52:51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对应民法典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对应民法典

婚前财产婚后增值如果属于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否则不能分割。有观点认为一方婚前存款的利息、婚前房屋自然的增值、出租而未通过劳动所取得的房屋租金,应认定为一方个人的财产。也有观点认为双方都投入了时间、精力共同经营、管理后取得的收益则应由双方共同分享。双方对共有部分没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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