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

宣城离婚律师2022-09-08 18:28:55

导读:《国家赔偿法》是针对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作出的赔偿。其中赔偿主体为国家。为了保证其在实践中的实施、运,第三条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解释》坚持司法为民宗旨落实当赔则赔理念进一步明确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下面由宣城离婚律师为您介绍最高法关于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最高法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

宣城离婚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根据2022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出了一共24条司法解释。

宣城离婚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全文

最高法关于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八个

宣城离婚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有关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如下:《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以财产未返还或者认为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

宣城离婚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一》 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以财产未返还或者认为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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