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后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

玉溪离婚律师2022-11-23 05:09:47

导读: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下面由玉溪离婚律师为您介绍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后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分割需要哪些举证

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如下:一般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同居期间所得部分,除能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财产认定,可通过实物分割,无法分割的,可通过折价、竞价等方式分割,若双方同居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则同居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应当由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玉溪离婚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一、同居的家庭关系如何认定
1、双方不构成配偶关系,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成为配偶关系,这是与结婚的本质区别;
2、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专有的除外。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一种准婚姻关系,也可谓是一种合伙关系,按合伙的法律规定,合伙所得应为双方共同共有。
二、同居关系遗产怎么分配
1、如果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
2、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法院依法分割;
3、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利益;
4、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按双方的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5、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重病未治愈的,法院可判决其多分财产或由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三、同居双方能进行财产公证吗
同居,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及所得财产的分配方法、原则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结婚前,男女双方可以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财产是否要公证还是要看夫妻或恋人的态度,纯属自愿,法律上没有强迫之意。
但是目前,很多恋人对是否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认为它不但会影响双方感情,同时也是对自己未来婚姻生活没有把握的表现。其实不然,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玉溪离婚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很有助益。
因此,同居双方可以进行财产公证。
四、同居双方该如何进行财产公证
1、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个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
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同居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公证费一般为400元;
2、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申请。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不被受理;
3、公证申请被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确认无误后,申请人签字确认公证接谈笔录内容;
4、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分别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同居财产公证办理完毕。

同居关系后财产怎么分割给对方

同居关系的财产,如果是可以分割的共有财产,按双方所占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配,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可以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如果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归该所有人,不分。
【玉溪离婚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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