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和平律师颠覆罪判决 李和平律师

江门离婚律师2022-12-22 22:53:46

导读:期间翟岩民与胡石根、周世锋(利用律师事务所为平台炒作热点案件、事件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活动另案处理)、李和平(利用境外某非政府组织资金从事颠覆国家政权活,期间周世锋。。下面由江门离婚律师为您介绍李和平律师颠覆罪判决 李和平律师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陕北第一个开采油田的是谁

朱久虎这个名字和陕北油田案紧紧地联系在了一起。 1966年,朱久虎出身于甘肃省靖远县。1989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回甘肃工作至1997年,考上了中国政法大学的研究生,2000年获得法学硕士学位。
朱久虎毕业之后在莫少平律师事务所成为正式律师,曾经是该所的主任,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莫少平的助手。
莫少平律师对《中国新闻周刊》回忆当时的朱久虎:“非常敬业,工作认真而执著,极具钻研精神。”这一点,时至今日也是几乎所有当事人对他的评价。
2003年,朱久虎转至北京博景鸿律师事务所,在这里他代理了自己的成名作,孙大午案。他成功地为孙大午作出辩护,使其免受牢狱之灾。朱久虎成为北京市律师界的一颗新星,并成为博景鸿律师事务所的二级合伙人律师。
2004年7月,朱久虎开始参与陕北油田案。并于11月底与靖边县的油老板签订了正式的委托代理协议。
2004年底,由于种种原因,博景鸿律师事务所无法继续此案。朱久虎为继续此案辞职杰通律师事务所,成为一名专职律师。
朱久虎的夫人邢文增女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久虎代理此案之后,基本每个月才能回家一次。因为此案的工作量非常大,当事人也希望有律师能够长期在下面待着。所以久虎就长期在靖边工作。”
邢女士最后一次和朱久虎见面,是4月17日,最后一次通电话,是5月24日。邢女士说,她并不知道此时朱久虎在哪里。
从5月14日开始,有油老板在西安被刑事拘留,朱久虎此时已经感觉到了面临的风险。“所以在电话里,他没有多说什么。可能是怕我担心吧。”邢女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5月26日凌晨,朱久虎律师在靖边县朔方大酒店被刑事拘留。由于靖边警方和县委都拒绝了《中国新闻周刊》的采访,而记者没能找到当时的目击证人,因此还无法还原当时的情景。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曾经于2004年10月赴陕北靖边,采访陕北油田案进展。朱久虎和记者多次长谈。当时他对此案的前景非常看好。 虽然在职业原则和行为上,他的同事和代理人、亲属都对他赞誉有佳,毋庸讳言,朱久虎是一个十足的理想主义者,甚至有些书呆子气和“不合时宜”。
他曾经对《中国新闻周刊》说:“即使此案不被受理,我也会坚持到底。我会把地方政府干扰地方司法的行为,向全国人大、法院和检察院进行反应。这种做法是动摇国本的事情。和古代皇权社会中的叛逆罪是等价的。但我们的法律中并没有蔑视法庭罪。我要向全国人大提请一个立法动议,增加一个罪名——‘干扰司法独立罪’,而且要加入刑法。”
这一点,在由他执笔,于4月底完成的刑事诉讼状中,体现得非常明显。
一般而言,律师们起草起诉状的往往简明扼要,因为不愿意在庭审之前过多暴露自己的意图和策略。但是由朱久虎起草执笔的《行政起诉状》,长达1万3千字,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更像一篇檄文。
在《行政起诉状》中,原告起诉陕西省三级政府对民营油田的回收为非法的行政行为,要求法院予以撤销。另外,原告还要求陕西省高院向各级机关提出了数条司法建议,摘录内容如下。
向国务院提出司法建议,建议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立法议案,主要内容是:一,下级政府在执行上级政府的行政命令时,应当首先审查其合法性,经审查后,认为上级政府的行政命令违反法律规定,有权向上级政府提出意见,有权拒绝执行;二,下级政府拒绝上级政府的行政命令,上级政府不得利用行政职权强制下级政府执行违法的行政命令;三,上级政府认为下级政府不予执行行政命令是违法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司法裁决。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立法议案。建议主要内容为:一,建立独立的司法基金会,保障司法机关在经济上独立于行政机关;二,建立全国法官的统一任免机制。
向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司法建议,人大常委会依法提起取消原陕西省省长贾治邦的人大代表资格。
在朱久虎律师被刑事拘留之前,陕西省高院拒绝接受此《行政起诉状》。根据当时提送的祁永红律师回忆,高院的拒绝理由是:起诉对象是抽象行政行为,而且本案政府正在处理当中,法院不好插手。 2005年5月27日,朱久虎在陕西靖边县被刑事拘留。焦灼等待近一周之后,6月2日,朱久虎的夫人邢文曾女士委托了两名律师赴靖边要求探望朱久虎。
受委托人之一,北京晟智律师事务所的赵小波律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靖边警方肯定了朱久虎被刑事拘留,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非法聚众”,但是拒绝了律师的探望要求,理由是“涉嫌泄露国家机密”。
“非法扰乱社会秩序”属于刑法第六章第290条,其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第二款规定“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以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措施。
莫少平律师向《中国新闻周刊》解释,非法扰乱公共秩序罪,有严格的对象要求,就是说被冲击的对象为政府机关、学校或者科研单位等。
“非法集会罪”属于刑法第六章第296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被允许,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赵小波律师查询法条之后说,如果两项罪名都成立,最高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还在逃亡之中的靖边县油老板冯秉先对《中国新闻周刊》:“作为律师,朱久虎没有资格参加我们的决策会议。他从来就没有决策权,所有决定都是我们诉讼代表之间讨论决定的。”
令朱久虎的同事,“陕北油田案”的另一位代理律师祁永红不解的是:“这两项罪名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和国家机密无关。因为涉及国家机密,一般来说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比如间谍罪、颠覆政府等行为。”
赵小波对《中国新闻周刊》说,靖边警方拒绝解释朱久虎被拘留与国家机密之间的联系。而在6月6日北京杰通律师事务所收到的,正式的刑事拘留通知单上,也没有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
《中国新闻周刊》要求采访陕西省委、靖边县委、警方,都被拒绝。
杰通律师事务所方面的消息,该所已经向北京市司法局和全国律师协会律师维权委员会汇报了朱久虎律诗被刑事拘留的情况,并且在积极组织营救之中。
李和平律师对《中国新闻周刊》说:“此事已经激起一大批职业律师的愤慨,很多人都愿意提供法律帮助,也引起了宪法学家的学者,对于财产权、律师职业权、还有公民的人身安全方面的关注。现在大家积极准备作进一步的提供法律帮助。”
6月2日,全国政协委员,私营经济协会会长保育钧以《陕北榆林市动用专政手段拘捕维权民企代表和律师,将进一步激化矛盾》为题,向中纪委、发改委、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办公厅、公安部再次上书,表达对此事的关注。

李和平律师颠覆罪判决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具体案例

2003年12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孙刚、蓝于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绑架一案依法做出一审判决,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判处孙刚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附加驱逐出境;判处蓝于鹏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附加驱逐出境;以绑架罪判处林延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李和平律师颠覆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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