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裔律师被五个黑鬼 华裔律师被五个黑鬼绑架

岳阳离婚律师2023-01-31 18:45:46

导读:谈起辛普森一案无论黑人白人都承认假如辛普森是个雇不起一流律师的穷光蛋那他非进大狱不可。这就叫“有钱此公是美籍华裔刑事鉴识专家以精湛、独特的刑事侦查与证据鉴,崇左。。下面由岳阳离婚律师为您介绍华裔律师被五个黑鬼 华裔律师被五个黑鬼绑架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辛普森案件的证据

辛普森成名之后,一向有“花花公子“和“外黑内白”的名声。与空中飞人乔丹(Michael Jordan)和魔术师约翰逊(Magic Johnson)等著名黑人球星不同,辛普森对赞助黑人贫民区的活动和投资项目毫无兴趣,却热衷于跻身富有白人的高尔夫球俱乐部。除了幼年好友柯林斯外,他的哥们儿无一例外都是白人。同时,他也只对白人性感女郎感“性趣”。为了“脱黑”,他甚至不惜重金聘请语音校正专家,反复练习,改掉了一口浓重的黑人贫民区口音。1977年,辛普森在一家高级餐厅与漂亮迷人、金发碧眼的白人女侍者妮可·布朗(NicoleBrown)一见钟情(注:妮可当年十八岁),不久便与第一任黑人妻子离异。1985年辛普森与妮可结婚后,因妮可怀疑他在外面有“二奶“,两人关系开始出现裂痕。妮可曾多次打电话报警,指控辛普森对她拳打脚踢。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二日深夜,洛杉矶西部一豪华住宅区里,一只小狗在不停地狂吠,引起了邻居家的注意。人们在一住宅门前发现两具血淋淋的尸体。女死者后来证实是妮克·布朗·辛普森,而她身后是餐馆的侍生郎·高曼。两人浑身血痕,而且被利器割断喉咙而死。死亡时间是晚上十点多。   案发当晚黄昏,妮克同孩子到高曼所在的餐馆吃饭。离开后曾打电话说遗留下了一副太阳镜,高曼找到后对同事说下班送还给妮克。   案发后凌晨,四名警察部侦探来到死者前夫即著名的 黑人美式足球(橄榄球)明星辛普森住所,在门外发现其白色的不朗哥型号汽车染有血迹,车道上也发现血迹。按铃无人回应,侦探爬墙而入,其中一个侦探福尔曼在后园找到一只染有血迹的手套和其它证据。   案件主要证人是当时住在客房的朋友基图,他作供说客房墙外有像地震一样的响声。此外一个被电话预约的接辛普森去机场的司机说:十时左右他到辛普森家按门铃无人回应,接近十一点时,发现一高大黑人(与辛普森相似)匆匆从街外跑回屋,再按门铃后辛普森回应了,出来说他睡着了,然后坐车到机场去芝加哥。
逮捕
  案发后凌晨,辛普森在芝加哥酒店接到警方通知前妻死讯,清早赶回加州。回来辛普森在律师极力反对下单独接受了警察一小时的问话。当时警察发现辛普森受伤。他解释说,接到前妻死讯过于激动打破镜子而受伤的。警察经过几天调查后,决定将辛普森列为主要疑犯准备逮捕。   六月十七日,辛普森的律师准备陪同辛普森回警察局时,发现本来在楼上休息的辛普森已不知去向。随后全国观众在电视上看见了难忘的镜头:天上直升机队,地上巡逻车队全面出动,几小时终于发现辛普森的白色小车。几十辆警车在洛杉矶公路上展开飞车追逐。最后辛普森被逮捕。
审理
  正式审判开始后,在开庭陈词时检方指控辛普森预谋杀妻,作案动机是嫉妒心和占有欲。离婚之后,辛普森对妮克与年轻英俊的男人约会非常吃醋,一直希望破镜重圆,但希望日益渺茫。案发当天,在女儿的舞蹈表演会上妮克对辛普森非常冷淡,使他萌动了杀机。戈德曼则属于误闯现场,偶然被杀。法医鉴定表明,被害人死亡时间大约在晚上10点到10点15分之间。辛普森声称,当晚9点40到10点50之间他在家中独自睡觉,无法提供证人。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根据律师的建议,辛普森依法要求保持沉默,拒绝出庭作证。   但是,检方关于预谋杀人的指控似乎不合情理,主要原因是:辛普森当晚要赶飞机,他已预约了豪华出租车送自己去机场。这一安排实际上堵死了他本人作案的后路,因为他必须在短短1小时10分钟之内驱车前往现场,选择作案时机,执刀连杀两人,逃离凶案现场,藏匿血衣凶器,洗净残留血迹,启程前往机场,整个环节稍有差错闪失就会耽误飞机起飞的钟点,这时,出租车司机便会成为重要证人。另外,对辛普森这种缺乏训练和经验的“业余杀手”来说,使用枪支是最佳选择,根本没必要用利刃割喉杀人。这种作案方式不仅弄得自己满身血迹,而且会在凶杀案现场、白色野马车和自己住宅中留下难以抵赖的“血证”。   辨方认为,妮克有可能被贩毒集团或黑手党杀害,因为妮克有吸毒历史,如果她大量购买毒品之后未能按时支付,就有可能被黑手党暗下毒手,而割喉杀人正是黑社会惯用的凶杀手段。另外,戈德曼与妮可之间也不是一般关系,有人曾看见他驾驶妮可那辆价值15万美元的白色法拉利牌高级跑车在街上兜风。更令人生疑的是,1993年到1995两年期间,在戈德曼打工的那家意大利餐厅竟然有四位雇员被谋杀或神秘失踪。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仅仅依赖间接证据就把被告定罪判刑绝非易事。这是因为,仅凭个别的间接证据通常不能准确无误地推断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一系列间接证据相互证明,构成严密的逻辑体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一切可能,才能准确地证实案情。此外,间接证据的搜集以及间接证据和案情事实之间的关系应当合情合理、协调一致,如果出现矛盾或漏洞,则表明间接证据不够可靠,不能作为定罪的确凿根据。比如,在辛普森案中,检方呈庭的间接证据之一是在杀人现场发现了被告人的血迹,可是,由于温纳特警长身携辛普森的血样在凶杀案现场遛哒了三个小时之久,致使这一间接证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在辛普森案中,由于检方证据全都是间接证据,因此,辩方律师对这些“旁证”进行严格鉴别和审核,是这场官司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令人失望的是,检方呈庭的证据破绽百出,难以自圆其说,使辩方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杀人凶手。   1995年10月3日,美国西部时间上午10点,当辛普森案裁决即将宣布之时,整个美国一时陷入停顿。克林顿总统推开了军机国务;前国务卿贝克推迟了演讲;华尔街股市交易清淡;长途电话线路寂静无声。数千名警察全副武装,如临大敌,遍布洛杉矶市街头巷尾。CNN统计数字表明,大约有1亿4千万美国人收看或收听了“世纪审判”的最后裁决。   陪审团裁决结果:辛普森无罪。
13年后的审判
  2023年10月3日,在美国拉斯维加斯的克拉克县地区法院的陪审团做出裁决,辛普森的绑架、武装抢劫等12项项指控全部成立。法庭定于12月5日作出宣判。现年61岁的辛普森可能面临终身监禁。巧合的是,13年前的这一天,辛普森接受“杀妻案”庭审裁决,并在这场堪称“世纪审判”的漫长司法审理落幕时无罪开释。   这桩案件发生在2007年9月13日,包括辛普森在内的6人闯入体育纪念品商人布鲁斯·弗洛门在拉斯维加斯一家酒店的房间内,总共夺走700余件体育纪念品,其中大部分都和辛普森有关。辛普森在三天后被捕。后来他声称,这些体育纪念品都是在1994年他的妻子被杀后失窃的。   根据法庭宣读的裁决,辛普森所受绑架、武装抢劫等12项罪名指控成立,立即转入羁押状态,等候最终宣判。同案被告人克拉伦斯·斯图尔特所受多项罪名指控也全部成立。
编辑本段案件疑点
血迹证据
  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之一是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结果。刑事专家一致同意,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的结果不会撒谎,但是,如果血迹受到污染、不当处理、草率采集或有人故意栽赃,那么它的可信度则大打折扣。在辛普森案中,这些毛病全都存在。   检验结果表明,所有疑点都聚集在辛普森一人身上。凶杀现场两处发现辛普森的血迹;现场提取的毛发与辛普森的头发相同;警方在现场和辛普森住宅发现的血手套是同一付,两只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的血迹;在辛普森住宅门前小道、二楼卧室的袜子和白色野马车中都发现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迹。这样,检方证据堪称“血证如山”,辛普森涉嫌杀人似乎已是无法低赖的事实。   但是,辩方阵营认为这些“血证”疑点极多,破绽百出。   首先,袜子上的血迹非常奇怪。辩方专家指出,这只袜子两边的血迹竟然完全相同。根据常识,假如袜子当时被穿在脚上,那么袜子左边外侧的血迹绝不可能先浸透到左边内侧,然后再穿过脚踝浸透到右边内侧。只有当血迹从袜子左边直接浸透到右边时,两边的血迹才会一模一样。换言之,血迹很有可能是被人涂抹上去的。在庭审时,检方出示了几张发现血袜子的现场照片,可是照片上的时间顺序却自相矛盾。案发之日下午4点13分拍照的现场照片上没有这只血袜子,可是4点35分拍的照片却出现了血袜子。那么,血袜子究竟是原来就在地毯上?还是后来被警方移放到地毯上?对此问题,警方的答复颠三倒四,前后矛盾。另外,辩方专家在检验袜子上的血迹时发现其中含有浓度很高的防腐剂(EDTA),辩方律师提醒陪审团,案发之日,警方在抽取辛普森的血样之后在血样中添加了这种防腐剂。   其次,从现场勘查报告看,身高体壮的戈德曼曾与凶犯展开了一场血战,他的随身物品——一串钥匙、一个信封、一张纸片以及一个呼叫机——都散落在不同的地方,这说明打斗的范围很大,搏斗很激烈。戈德曼的牛仔裤上有血迹向下流的形状,说明他不是在极短时间内死亡,而是在负伤之后仍然挺身而斗,拼死抵抗。他被刺中了30余刀,最后因颈部静脉断裂和胸腹腔大出血致死。据此推断,凶犯浑身上下肯定也沾满了血迹。可是,为什么在白色野马车上只发现了微量血迹?更令人疑惑的是,为什么凶手下车后,却在围墙前门车道和从前门通往住宅大门的小道上留下了很多明显血迹?还有,假设辛普森穿着血衣血鞋沿前门小道进入住宅大门,又穿着血袜子走上二楼卧室,为什么在门把、灯光开关和整个住宅内的白色地毯上没发现任何血迹?   再次,根据血迹检验报告,在现场两处地方发现了辛普森的血迹。一处在从被害人尸体通向公寓后院的小道上,警方发现了五滴被告血迹,大小均匀,外形完整。但辩方认为,假设辛普森在搏斗中被刺伤,按常理,应该在起初大量流血,过一会儿血量才会逐渐减少,所以,血滴绝对不可能大小均匀。另外,血滴应是在搏斗或走动中被甩落,以撞击状态落地,因此,血滴的外形不可能完整。另一处,是在公寓后院围墙的门上警方发现了三道血痕。可是,检方专家在检验这些血痕时再次发现了浓度很高的防腐剂(EDTA)。   最后,辩方专家指控,洛杉矶市警署刑事实验室设备简陋,管理混乱,检验人员缺乏训练,没有按照正常程序采集现场血迹。由于证据样本处理不当,所以检验结果令人生疑。比如,按照正常程序,在采集血迹样本进行DNA分析时应当先用棉花沾起血迹样本,待自然风干之后才能放入证据袋中,可是,警方检验人员在血迹尚未风干时就已将样本放入证据袋。据此,辩方律师舍克毫不客气地表示:警署的刑事化验室简直就是个“污染的粪坑”。
手套证据
  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之二,是福尔曼在辛普森住宅客房后面搜获的黑色血手套。可是,这只血手套同样疑云密布。   首先,根据福尔曼的证词,当他发现血手套时其外表的血迹是湿的。辩方专家认为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凶案大约发生在6月12日深夜10点半左右,而福尔曼发现手套的时间是6月13日早晨6点10分,时间跨度在7个小时以上。辩方用模拟实验向陪审团演示,在案发之夜那种晴转多云和室外温度为摄氏20度的气象条件下,事隔7小时后手套上沾染的血迹肯定已经干了。那么,福尔曼为何一口咬定是湿的呢?辩方提供的解释是:只有一种可能性,那就是福尔曼来到凶杀案现场后,悄悄地把血迹未干的手套放入了随身携带的警用证据保护袋之中,然后,他千方百计寻找机会进入辛普森住宅,趁人不备伪造证据,这样,尽管时间跨度很长,但血迹仍然是湿的。   其次,假设辛普森是杀人凶犯,当他满身血迹、惊惶失措地从杀人现场逃窜回家,把凶器和血衣藏匿得无影无踪之后,根本没必要多此一举,单独溜到客房后面藏匿血手套。另外,辛普森对自己住宅的旁门后院、地形道路了如指掌,按常理,他不太可能撞在空调上发出一声惊天动地的巨响,并且在遗失血手套之后不闻不问。从各方面情况分析,撞在空调上并丢失手套的主儿显然是一个对住宅内地形和道路不太熟悉的人。另外,如果凶犯在黑暗中慌不择路,瞎摸乱撞,丢三落四,为什么在血手套现场没发现其它血迹以及可疑的脚印和痕迹?   再次,虽然在警方在凶案现场和辛普森住宅搜获了一左一右两只手套,并且在手套上发现了两位被害人和辛普森的血迹,但是,这两只手套的外表没有任何破裂或刀痕,在手套里面也没发现辛普森的血迹。这说明,辛普森手上的伤口与血手套和凶杀案很可能没有直接关系。   最后,为了证实辛普森是凶手,检方决定让他在陪审团面前试戴那只沾有血迹的手套。在法庭上,辛普森先带上了为预防污损而准备的超薄型橡胶手套,然后试图戴上血手套。可是,众目睽睽之下,辛普森折腾了很久却很难将手套戴上。辩方立刻指出这只手套太小,根本不可能属于辛普森。检方请出手套专家作证,声称手套沾到血迹后可能会收缩一些。但辩方专家认为这是一种经过预缩处理的高级皮手套,沾血后不会收缩。控辩双方各执一辞,争论不休,但是,在一些陪审员眼中这只血手套的确有点儿太小了。
现场警官
  辛普森案审判期间,最令辩方阵营生疑的人物是检方的“明星”证人福尔曼警官。案发之夜这位警官并不当差,既然如此,他为何不辞辛苦深更半夜赶到现场?为何自告奋勇带队前往辛普森住宅?更令人疑惑的是,为何白色野马车上的血迹、客房后的血手套、二楼卧室的血袜子等重要证据凑巧都被他一人单独发现?他究竟是一个神通广大的超级警探,还是一个劣迹累累的警方败类?   在此背景下,福尔曼自然成为辩方律师调查和盘诘的重点对象。为此,辩方特意设立了一个免费举报热线电话,希望各界人士提供线索。结果,辩方了解到,这位警官曾有过很多极为恶劣的种族歧视言论。比如,根据一位名叫拜尔(Kathleen Bell)的证人举报,在1985到1986年期间福尔曼曾扬言,如果他在街上发现一个黑人男性和一位白人女性同在一车,他就拉响警笛,勒令停车。假如没有勒令停车的理由,他也会凭空捏造。他甚至狂言:希望看到所有“黑鬼”聚成一堆,一把火烧死或用炸弹炸死。还有一位证人举报,福尔曼崇拜希特勒,他收藏了大量的纳粹德国党卫军的军功章。   但是,福尔曼本人坚决否认火烧“黑鬼”的指控。于是,辩方阵营请求伊藤法官下令,要求允许律师盘诘福尔曼,质问他在过去10年中是否使用过“黑鬼”这种侮辱性词汇。辩方企图以此为突破口彻底诋毁福尔曼的证人资格。辛普森案后,各界人士口诛笔伐,对辩方这种打“种族牌”的诉讼策略嗤之以鼻、痛加抨击。值得一提的是,在争议性极大的“种族牌”问题上,“看热闹”的外行人士纷纷指责辩方律师,“看门道”的内行专家则怪罪主审法官。   可能有人会纳闷,福尔曼在过去10年之中是否说过“黑鬼”一词与辛普森是否涉嫌杀人究竟有何关系?按常理,即使福尔曼在“黑鬼”一事上撒了弥天大谎,那并不能直接证明他在世纪大案中的证词是瞎编伪造;即使这位警官曾有过一些种族歧视的言论,那同样不能证明他故意栽赃和陷害被告。这是一个审判辛普森的世纪大案,为何一不留神变成了审判福尔曼警官的案子?在庭审过程中,伊藤法官为何不顾检方反对,竟然允许辩方采用这种滥打“种族牌”和“扭转斗争大方向”的辩护策略呢?   信不信由你,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尽管争议性极大,但辩方的“种族牌”策略和伊藤法官的裁决完全合乎法律。受英国普通法中“品格证据”传统的影响,美国联邦和加州的证据法和判例都规定,如果出庭证人的品格被证明有缺陷,则证人呈庭的某些证词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法庭审判时,检辩双方律师都会在证人个人品格上大作文章。此外,在法庭宣誓之后,如果一位证人在一部分证词中故意撒谎,那么,陪审团可以将这位证人的其它证词也视为谎言。   法官开绿灯后,辩方律师李·贝利一上来就质问福尔曼:“在过去10年之中,你曾使用过‘黑鬼’一词吗?”福尔曼“就我所记得,没用过。”为撒谎留下了一点儿回旋余地。但律师岂能轻饶他,立刻抓住答复中的含糊之处追问:“你的意思是说,如果你叫过某人黑鬼,你也早就忘了?”这个反问简直盖了帽儿了!福尔曼只得故作糊涂:“我不确定我是否能回答你用这种方式提出的问题。”律师步步紧逼:“我换句话说吧,我想让你承认,自1985或1986年以来,或许你曾在某一时刻称呼某位黑人是黑鬼,可能你自己已经忘了吧?”福尔曼只好硬着头皮答复:“不,不可能。”律师趁热打铁:“你是否就此宣誓?”警官只好回“那正是我的意思。”律师换了个角度追问:“如果任何一个证人出庭作证,说你曾用‘黑鬼’一词形容黑人,这个人就是在撒谎?”福尔曼被迫承认:“没错,他们是在撒谎。”这样,辩方律师以密不透风的逻辑和出色的盘诘技巧把福尔曼警官逼进了无路可退的绝地。   天下竟有如此巧合之事。这次盘诘结束后不久,辩方从举报电话中获悉,一位女剧作家为了收集警察破案的生活素材,在最近10年期间曾多次采访福尔曼,并录制了14个小时的采访录音。辩方律师审听录音后发现,在录音谈话中,凡是提到黑人的地方,福尔曼警官一律使用了“黑鬼”这一侮辱性用语,共达41次之多。此外,在1994年7月28日的采访中,福尔曼自吹自擂:“我是世纪大案的关键证人,如果我不帮助检方撑住,他们就会输掉这个大案。血手套决定一切,如果没有手套,拜拜别玩了。”他还声称:“你他妈的就是搞不懂,干警察这一行用不着规矩,全是凭感觉。去他妈的规则吧,我们到时候瞎掰就足够了。”在录音谈话中,福尔曼还明目张胆地吹嘘诬陷无辜的经历,他说:“我曾拘留了不属于这一地区的闲杂之人,如果一定要我讲出理由,我就楞说此人有盗窃嫌疑。”“我们警察不是好惹的。我们就是杀了人,也知道该怎么说。”   福尔曼录音磁带的发现堪称世纪大审判的转折点。检方争辩说,谈话录音只是文学创作的素材,难免有自吹和夸大之嫌,根本不能视为合法证据。但伊藤法官仍然裁决陪审团可以审听部份录音。   在法庭盘诘时,辩方律师乌尔曼声色俱厉,重炮猛轰福尔曼:“你在预审时的证词是否完全真实?”“你是否捏造警方的刑事勘查报告?”“你在此案中是否栽赃和伪造证据?”面对这些不容回避的法律问题,福尔曼竟然答复:“我希望维护我的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特权。”换句话说,他凭借最高法院1966年在著名的米兰达案中规定的嫌犯沉默权,拒绝答复辩方针对呈庭证据提出的合理质疑。在总结陈词中,辩方律师卡克伦指出,福尔曼是“一个拥护种族灭绝政策的种族主义者、一个作伪证的家伙、美国最令人可怕的恶梦和魔鬼的化身”。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证据的可信度是打赢官司的关键性因素之一。警方作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机关,在第一时间掌握的证据最多,所以,美国法律明文规定,警察必须就搜查和检验证据等法律问题出庭作证,这是法庭审判和程序公正的重要环节。警察不同于一般的证人,执法者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他们回答辩方律师质疑的必要性。即使是普通的交通违规罚款案,涉案警察仍然有义务准时出庭,手按圣经宣誓作证。西方司法界有句箴言:“警察是法庭的公仆”。因此,福尔曼要求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辩方质疑之举绝对是荒唐之至,这实际上相当于不打自招,变相承认涉嫌伪造证据,陷害被告。从法理上说,福尔曼的证词已失去了法律效力。检方几乎输定了。   辛普森案结束后,洛杉矶市地区检察官毫不留情,正式立案起诉福尔曼警官。结果,他因伪证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狱外监管。这样,杀人嫌犯辛普森被无罪开释,执法者福尔曼警官却沦为重罪案犯。这真不知是美国司法的骄傲,还是它的耻辱?或许两者兼而有之吧!   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同样,即便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样(袜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于是,尽管控方女检察官克拉克在总结发言中慷慨陈词,打动了大量观众,却并未让陪审团动心。他们在近40个小时的讨论之后,一致作出被告无罪的判决。   谈起辛普森一案,无论黑人白人都承认,假如辛普森是个雇不起一流律师的穷光蛋,那他非进大狱不可。这就叫“有钱能使鬼推磨”,古今中外都是一个理儿。   可是,如果细琢磨一下,这个理儿好像又有点儿说不通。原因在于,若是论有钱,大名鼎鼎的拳王泰森比淡出体坛多年的辛普森有钱得多,可是1997年泰森因涉嫌强奸遭到起诉后,尽管他同样花费天文价格聘请了一帮名律师出庭辩护,但仍然无法摆脱被定罪的命运,在大狱里结结实实地蹲了好几年。   那么,何以泰森落入正义之网,而辛普森却能逍遥法外呢?有一种解释是,泰森案陪审团以白人为主,而辛普森案陪审团成员多为黑人。黑人特别抱团,自然会偏向黑人球星。   但是,这个说法同样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因为辛普森案的12名陪审员中虽然有9名是黑人,但其中却有8位是女性。一些研究陪审团的专家认为,这一构成对辛普森特别不利。根据美国学者对“黑人女性最讨厌啥样儿的黑人男性”这一社会学课题的统计和调查,最让黑人女性来气的黑人爷们儿有两种:一种是出名发财后立马就娶一个白妞儿当老婆的烧包,一种是动不动就对媳妇拳打脚踢的粗汉。而辛普森恰好把这两种坏样儿全占了。
编辑本段警方办案三大失误
  这个世纪大案由美籍日裔法官伊藤(Lance Ito)主持审理——他的父母在二战时曾被关入日裔集中营。这位法官博才多学,一向以精通法律和严谨公正著称。   检辩双方阵营都有黑人律师,日裔法官主持审判,陪审团成员多数是黑人,一旦被告被判有罪,黑人就是想闹事也没啥理由。在九个月的审讯过程中,有沉闷枯燥普通人不易明白的血液化验证据,也有意想不到的发展。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非常有戏剧性。
忽视现场勘查常识

辛普森杀妻案真凶

辛普森的全名为欧·杰·辛普森(Oreutnol Ganmes Sympson)。辛普森是一名黑人,也是美国人心目中的英雄。在美国人最崇拜和风行的体育运动橄榄球中,他是一位数一数二的顶尖运动员。在著名的南加州大学球队充当球员时,他荣获海斯曼奖杯,这是橄榄球运动员的殊荣。以后,辛普森进入国家橄榄球联盟,成为职业橄榄球的优秀选手,其卓越的战绩使他荣登北美橄榄球明星之首,此项荣誉已是可媲美於电影界的好莱坞大道上的明星座。后来辛普森以其英俊潇洒的外表、口若悬河的辩才被美国广播公司(ABC)和国家广播公司(NBC)聘为体育节目主持人,更令爱好体育的美国人倾倒,成为家喻户晓的人物。不久,他又进入电影界,成为一个知名的阳刚式男星,主演《裸露的枪》(Naked Gun)以及电视系列片《第一和十》。全美最大的租车公司赫兹(Hertz)公司要聘辛普森为该公司的广告促销代言人,合作长达17年,而美国最大的果汁公司则以辛普森为广告促销形象,使得辛普森由此获得了一个「果汁」(Juice)的外号。 1994年6月12日午夜,在辛普森前妻妮可的公寓门前,妮可和男友古德曼双双倒在血泊之中。验尸官的报告指出,妮可的脖颈已被砍去大半,颈部脊椎骨已经露出,她的男友古德曼则死得更惨,身上被剁二十余刀。刀痕显示,他挣扎过,反抗过,也曾下跪求饶过,但凶手则在其求饶时,仍一刀刀往肩部劈下,一丝一毫恻隐退让之心都没有。 警方研判,凶手使用的是一把刀锋锐利约有15英寸长的利刃。凶手的劈力惊人,并立即将凶嫌指定妮可的前夫辛普森。 辛普森是在1977年第一次离婚前两年认识妮可的,当时妮可是比华利山庄一个高尔夫俱乐部的女招待。辛普森一见到这位金发碧眼,浑身散发无穷魅力的白人女子一下子便坠入爱河,发生了婚外恋,并很快与妮可同居。两年以后,辛普森与第一任妻子离婚,1985年,在同居达8年之后,辛普森与妮可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1992年,辛普森与妮可因为激烈的冲突而不得不以婚姻的破裂而告终,但辛普森始终不肯放弃她。 在离婚的法庭上,法官计算出辛普森在西好莱坞区布仑坞(Brenwood)的豪华住宅价值 1000万美元,他本人过去5年的收入平均每年为110万元以上,法庭判决他每月必须支付给妮可9000元,外加15万元养育两个孩子的费用。妮可此后迁出辛普森的豪宅,搬入3公里之外的一幢70万元的住宅,同时还保有辛普森与她购置的义大利法拉利(Ferrari)名牌轿车。虽然离婚之后,双方仍过著相当富足惬意的生活,但是辛普森仍无法忘情妮可,常去妮可的住宅,并为双方复婚作精心安排。 在1994年1月份美国橄榄球超级杯大赛期间,辛普森和妮可带著两个孩子一起去佛罗里达的豪华游艇上过了两天,每天花费1万元。辛普森甚至还停止了和别的女性交往,用行动来取悦妮可,也是向妮可作出了承诺。但妮可对她前夫究竟作何想,是否想破镜重圆,则是人们不得而知的。 另一位死者古德曼是布仑坞梅查户纳(mezzqiuna)餐馆的侍者,25岁,年轻、英俊,富於理想,他与妮可虽然认识才几个月,但两人关系却非同一般,邻居则时常看到他与妮可的孩子们一起玩耍,也看到他驾著妮可的法拉利跑车,妮可则坐在旁边。显然,他们之间不会没有性关系的。 在出事那天晚上,妮可在古德曼当侍者的梅查卢纳餐馆用完晚餐回家之后,打了一个电话给餐馆,说她的太阳镜掉在那里。古德曼自告奋勇向经理说,下班后他愿意把眼镜送到妮可家中。古德曼打卡离店的时候,是夜晚9时36分,在店中喝了一罐啤酒之后,古德曼便步行到妮可家中。 根据警方研判,凶杀案可能是在11时之前发生,而古德曼和妮可还来不及有浪漫的情事,甚至古德曼还未来得及进入妮可的房间,被埋伏在旁边的凶手辛普森看见,一时妒火中烧,冲出去一刀刺死妮可,而在与古德曼的搏斗中,连续刺了20多刀。这时是6月12日。 6月16日,警方经过周密查证和详细分析之后,宣布辛普森是杀死这两人的唯一凶嫌并发出逮捕令,并要求辛普森的律师夏皮河通知辛普森在第二天(17日)中午11时前主动投案。到了17日中午,辛普森没有按时出现,在他的好友柯林斯的帮助下驾车逃跑。至此,洛杉矶警方当即宣布,辛普森已经由一名凶杀嫌犯,变成了一名被通缉的逃犯,并立即开始追捕。后来发现辛普森和柯林斯驾著一辆白色福特小马吉普在五号高速公路上行驶,警方出动了三个郡的警力,前后追逐达三个多小时,在辛普森进入自己的住宅后,辛普森自动从车中走出,向警察投降。 这个案件在美国引起的震动是空前的,不仅因为辛普森是一位家喻户晓的体育、电影、广告三栖明星,更因为这个案件的戏剧性发展,17日追捕辛普森时,全美三大电视网ABC、CBS、CNN同时终止了一切节目的播放,全部焦点集中在辛普森遭到警方追捕的全过程。 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警方发现原告方布置伪证,故推翻了对辛普森的指控.他后来被无罪释放.当时力排众议认定其无罪的警官正是著名华裔侦探李昌钰。 辛普森杀妻案与李昌钰有关系!他帮忙侦破过!在他的访谈里曾经暗示过谁是真凶!自己看李昌钰回国的访谈视频去吧透露过! 检方败诉的原因 辛普森杀前妻案引起了美国公众和新闻界的极大兴趣。经过一年多的审理。陪审团分析了113位证人的1105份证词后作出了宣判。10月3日上午,美国上至总统、下至百姓,有1.5亿人停下手中的工作注视著电视屏幕。欧洲也有多家电视台参与转播判决的实况。10点07分,法庭正式宣布。「辛普森无罪」。被监禁9个多月的辛普森轻吁一口气,笑容满面地与他的律师们拥抱庆贺。而尼科尔和戈德曼的亲属则失声痛哭,克拉克和其他检方律师呆呆地坐在一旁。洛杉矶法庭外,支持辛普森的人大声欢呼,而多数白人对此判决惊诧不已。以至柯林顿总统都亲自出面要大家尊重陪审团的决定。对於许多确认辛有罪的人来说,检方的败诉不可理解。但美国律师和犯罪学专家 认为,有几个原因导致了检方败诉。 首先,检方自始至终缺少谋杀的现场证明人,也未能找到谋杀的凶器。而其他证 明大都是推断,是间接的。 其次,检方所列的作案时间表不能服人,许多问题难以解释。这是辩方始终牢牢 地抓住的一张「牌」。 但是最重要的是检方倚重的血迹证据出了问题。一方面,提供犯罪证据的警探弗尔曼是个种族主义者。从辛案一开始,辩方就多次指出这一点,并四处寻找证据。终於在今年8月,一位名叫麦金妮的女作家提供了弗尔曼暴露其种族仇恨的录音带。如弗尔曼如何撕掉黑人司机的驾驶证,指责他无证驾驶、如何虐待黑人嫌疑犯,制造假证据栽赃。弗尔曼甚至恶狠狠地说要把「黑鬼」堆起来烧死。弗尔曼的所作所为为柯克兰提供了有力武器,他把警方提供的证据定为蓄意栽赃,是充满仇恨的种族主义的体现。另一方面,从1987年DNA用於诉讼案以来,人们对DNA取样的方法和效果一直争 论不休。双方都搬出了DNA方法检测的一流专家,但结论却不相同。而且由於警方在取样、检查现场时缺少监督,程序不够严格,使取样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因此,检方最有力的犯罪证据的基础就瓦解了。 当然,以黑人为主的陪审团是否会以多年来美国黑人遭受种种歧视,美国众多城 市警察为非作歹作为裁决的背景,那就不得而知了。 种族关系重趋紧张 不过,辛案暴露出来的最严重的社会问题还是种族关系重新紧张。由於此案涉及黑人明星、黑白关系等因素,所以具有高度种族敏感性。关於辛普森有罪无罪的问题,白人和黑人一直看法不一样。近一半白人认定有罪,而绝大多数黑人认为辛氏无辜。多数黑人认为,如果辛普森被判有罪,那将表明美国司法制度对黑人的长期不公正还在延续。而不少白人则认为,如果辛氏无罪释放,那是由於他的黑肤色而受到照顾。辛普森的律师团一直在利用这种不幸的种族对立来谋取好处。他们一方面攻击负责搜查辛氏住宅的白人警察是种族主义者,另一方面刻意挑选陪审团人员,有意让黑人占绝大多数。据报导,目前辛案陪审团中黑白对立严重,形势对辛普森十分有利。 平心而论,本世纪以来美国的种族关系是有改善的,到70年代,对黑人在法律上的歧视已基本上被消除了。当然这主要是黑人民众长期奋斗的结果。但是,随著保守主义在80年代初复兴,特别是冷战结束后,美国的种族关系又趋紧张。这一点在辛普森审判案中表现得尤为引人注目。 当前美国种族关系的景大致是这样的:第一,对以黑人为主的少数种族在法律上的歧视已基本消除,但原因更为复杂的广泛的社会种族歧视依然存在。大量统计资料显示,黑人的整体经济和社会地位与白人主流社会仍然有很大差距。第二,种族关系呈现「极」化。下层黑人对现状得不到改进的不满情绪日趋激烈,而白人右翼则认为政府对黑人的照顾已经太多。第三,种族关系日趋复杂。在白人与黑人的矛盾之外,随著拉美裔和亚裔人口的增加,黑人、拉美裔和亚裔等少数种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加州公立学校里,流氓斗殴主要发生在黑人青少年和拉美裔青少年之间。被白人主流社会誉为模范少数种族的亚裔,由於其商业、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成功而受到另外 两个少数族群的侧目,常受到无端攻击。 目前美国种族问题重新抬头的原因有很多,如近几年人们收入增长缓慢,相互埋 怨情绪上升。不过更为深层的原因在於: 第一,黑人民权运动停滞不前。相对於法律和政治上的歧视,经济、教育、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中的歧视因素更复杂,不仅有制度的、历史的原因,甚至还涉及生理和心理上的因素。黑人社会自身也出现了分化,一部分黑人已被纳入主流生活,进入了社会中层甚至上层,他们约占黑人总数的1/3。他们与中下层黑人群体在推进黑人民权运动的下一步战略上分歧极大。后者著力於继续要求社会给予照顾,而前者则强调自我拯救,强调黑人自立。前几年布希总统任命黑人法官托马斯为最高法院法官时,反对最强的就是几个黑人民权组织,他们把托马斯当成了本种族的叛徒。再有,民权运动一开始追求的社会目标是很广泛的,因而得到白人社会广泛支持,但是随著运动的目标逐渐集中到为黑人争取权益,许多白人就渐渐退出了运动行列,其社会基础自 然大大缩小了。 第二,在1965年移民法通过以后,来自拉美和亚洲的移民大量增加,美国的种族 构成发生巨大变化,这是导致种族关系复杂化的基本原因。紧张的种族关系是美国社 会每天都要面临的问题。 人们现在常常在说,美国未来的前途取决於其社会问题解决的好坏。而种族问题 则是美国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本来是一桩极其普通的刑事案件的辛普森案之所以被 「炒」成一个「世纪性案件」,正是因为它的审判过程与美国社会中的种族问题紧紧 地纠缠在一起了。 辛普森案算是告一段落。而且按照加州法律,即使今后有新的证据,也不能再指 控辛杀人。但是到底是谁杀了尼科尔和戈德曼呢?这仍是一个悬念。 如果辛普森案件发生在中国,法庭会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 律师只能自己取证,即使是警方提供的证据,也是不可靠的。 沉默权是一项糟糕的制度,应当减少这类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知名教授艾伦·德肖微茨先生直言不讳地告诉笔者。3月20日在京举行的中美刑事审判实务高级研讨会上,这位曾在辛普森一案中担任辩方律师的教授做了主讲人,并於会后接受了笔者的专访。 美国也有素质差的州大法官 一般人都认为美国是个法制很健全的国家,法官的素质都比较高。但德肖微茨教授告诉笔者,美国的法官制度也存在问题,甚至让素质差的人当上了州大法官。 在美国阿拉巴马州,有一位职业素质很差的法官,他同时还是一个极端的种族歧视主义者和宗教主义人士。当事人则送给他一个绰号叫「法盲」。 这位法官把《圣经十诫》悬挂在民事法庭里,按照《圣经》的条文进行审判。这侵犯了非基督徒的宪法权利,因为你不能以《圣经》里的清规戒律要求非基督徒。每次开庭前他还要朗诵一段《圣经》里的颂词,依照美国法律,他如果不改正这一做法,将被取消法官的资格。 而他非但拒绝改正,还决定参加阿拉巴马州大法官的竞选。由於阿拉巴马州是一个宗教势力很强的地区,他得到了许多信教公民的选票,并最终赢得了胜利。 这个实例说明了美国州法官公选制度的弊端,当选与否与竞选人受本州居民欢迎的程度有关。德肖微茨先生说,这样的荒唐事在中国不可能发生,因为中国法官的遴选不受公众意志的影响。 辛普森案如果发生在中国 全世界每一位采访德肖微茨教授的记者都问过他:「作为辛普森先生的辩护律师,您认为他有罪吗?」每次德肖微茨先生都按照「惯例」回避了,但他指出,如果辛普森案件发生在中国,法庭会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 众所周知,在辛普森一案中,警方已经掌握了足以证明辛普森杀害前妻及其男友的证据,但他们为使案件更加「铁证如山」,愚蠢地伪造了一双沾有辛普森和他前妻血迹的袜子。正是这双袜子,最终被德肖微茨先生和他聘请的生化学家证明为实验室里的产物,陪审团哗然。 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同样,即便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样(袜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於是,陪审团裁定将他无罪释放。 而中国实行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证据规则,人民陪审员的权力也远远小於美国的陪审团。在这种有相当证据证明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尽管某些证据的获取途径存在瑕疵,法官仍会判决被告人有罪。 「那样我的官司就输掉了。」德肖微茨先生笑著说。 「不要相信任何人」 德肖微茨先生的办公室里贴著一张纸条:「Don』t trust anybody」(不要相信任何人),这是他作为律师的职业信条。 德肖微茨曾在纽约州代理过一起刑事案件,其中遇到了一个无赖证人。他打电话给德肖微茨:「如果我上庭出示有利於你方的证据,你会付我钱吗?」德肖微茨断然拒绝。这个证人接著说:「那?你能支付我从家到法院的交通费用吗?」德肖微茨答应了他:「这是法律所允许的。」 这段对话被证人用录音机录了下来,并做了剪辑,对话内容变成「只要出庭为辩方作证,德肖微茨先生就支付证人报酬」。由於没能索要到财物,这位证人恼羞成怒地把录音带交到了警察局,指控德肖微茨收买证人。所幸,德肖微茨自己也作了录音,这才避免了身陷囹圄。 德肖微茨坚信律师只能身体力行地自己取证,任何人,即使是警方的证据,也是不可靠的。 「我有权拒绝告诉你我的姓名」? 中国正在进行司法改革,美国也提出了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德肖微茨认为两国司法改革的走向是恰好相反的。 中国学者不断呼吁,应切实加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而在美国,犯罪分子正因为获得了法律赋予的广泛权利,已经越来越不把警察和检察官放在眼里了。法律强调充分保障罪犯人权的代价,便是当今美国犯罪率的上升。 如引起我国法学界激烈争论的犯罪嫌疑人能否享有「沉默权」的问题,赞成派明显占了上风。美国是在法律中明文规定「沉默权」的国家,德肖微茨先生却说:「这是一项糟糕的制度。」一个极端的例子是,他的一位当事人在法庭上傲慢地呵斥检察官:「我有权拒绝告诉你我的姓名。」 所以,德肖微茨教授认为美国司法改革的方向是要减少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保护,而中国却应在原先的起点上,逐步增加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正当权利。「也许有一天我们会走到一起」,他做了一个双手交叉的姿势。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刑法制度是完美无缺的,中国如此,美国也是如此。正义是需要追寻和求索的,因为我们无法达到一个完美的正义的现实,我们必须去追求。公正不是结果,而是一个过程。我祝贺中国在朝正确的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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