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谭芳律师 谭芳律师出场费是多少

肇庆离婚律师2023-06-09 21:01:47

导读:律师与法官沟通有什么技巧在法庭上,律师应该怎样跟法官沟通呢?下面我为你整理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希望能帮到你。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律师与法官沟通存在问题立案阶段。下面由肇庆离婚律师为您介绍上海谭芳律师 谭芳律师出场费是多少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律师与法官沟通有什么技巧

  在法庭上,律师应该怎样跟法官沟通呢?下面我为你整理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希望能帮到你。

  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

  律师与法官沟通存在问题一、立案阶段

  立案法官拒绝接收立案材料,不予立案的几种常见情形:

  1、因提交的材料不全不予立案,如委托手续不全、身份证明不全、主要证据材料不全;

  2、因提交的起诉状不符合要求不予立案,如当事人身份情况不完整或错误、当事人联系

  方式不明确、起诉地法院填写错误、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不符合要求;

  3、因主体错误或不明确拒绝立案,如遗漏当事人、当事人罗列过多、错误罗列第三蚂做御人;

  4、因管辖不明确拒绝立案,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不属于受案法院管辖、被要求去有管辖权的其它法院;

  5、因无法定性拒绝立案,如新类型案件、律师无法明确基础法律关系、法官不能确定案由;

  6、因诉讼请求不明确或其他原因拒绝立案,如请求事项不明确、诉讼标的不明确、诉讼请求相互矛盾、诉讼请求与基础法律关系相互矛盾、要求分案(一案一诉)起诉。

  上述情形,谭芳律师指出,律师要与立案法官进行有效沟通,必须分析原因,区别对待。

  如果是自身的主观原因,则需要采取谦逊的态度,主动检讨自己的工作失误,请求立即补正或事后补正。

  如果是与法官认识上的差异,应当采取耐心解释与虚心请教相结合的方式,尽可能说服法官。

  如果是法官故意刁难或提出苛刻要求,律师则必须采取据理力争与要求投诉相结合的方式。

  谭芳律师说,律师在与立案法官沟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如:

  1、文书上要仔细校对、材料上要充分准备,避免胡梁低级错误;

  2、诉状上联系方式尽量详细,方便法官查找;

  3、对于案由或管辖问题不明确、有可能发生争议的,尽可能在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进行详细的事实描述及法律条款的具体适用;

  4、对于诉讼观点不确定的,在诉状中对于事实及理由的描述尽可能简明扼要,不仅缩短了立案法官的审查时间,还为案情的变化保留了应对的空间;

  5、事先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合适的诉讼标的,切勿临时填写;

  6、要牢记立案的目的,不要与立案法官进行无谓的争吵。

  律师与法官沟通存在问题二、审判阶段

  谭芳律师说,这个阶段律师经常遇到的障碍有:

  1、程序上的障碍,如法官迟迟不开庭;

  2、不予开具调查令或进行调查;

  3、不予进行诉讼保全或变更保全措施;

  4、其它请求不被准许(如延期开庭、举证等)。

  5、律师在开庭中发言经常被法官打断,被法官紧紧追问、不被信任,甚至被奚落;

  6、询问证人时被法官制止;

  7、法庭辩论时发言不被法官关注和倾听;

  8、被要求提交看似与本案无关的证据;

  9、被法官施加压力,动员撤诉或接受调解意见;

  10、有些律师甚至与闷岩法官发生激烈争执。

  谭律师说,律师要在诉讼中与法官进行有效沟通,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首先做到尊重法庭、尊重法官。

  体现在尊重法官的权威。律师应当仪表端庄、彬彬有礼;态度谦和、情绪适当;

  2、尊重对手、尊重对方当事人;

  3、律师必须充分准备,熟悉案情。在表达时条理清楚、语言简洁。

  4、律师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法官采取不同的沟通方式,因人而异、因时制宜。

  谭律师说,通常法官有专家型的法官、经验型的法官、学院派的法官等等。律师可以针对这些类型的法官或是深入探讨法理,或是积极配合调解。

  对此,谭律师一一举例说明,并分析其庭审特点,提出不同应对方式。

  4、诉讼中与法官沟通时应注意不要与法官对立,切忌争吵。

  5、要站在高于当事人的角度看问题。

  要耐心听取法官意见,从维护稳定与和谐的角度协助法官尽量多做自己当事人的工作,不要一味追求胜诉的结果,而是真正解决当事人的纠纷。  律师与法官沟通存在问题三、执行阶段。

  律师在执行阶段经常遇到的问题有:

  1、无法联系执行法官;

  2、法官执行不力;

  3、被法官施加压力,强行要求执行和解。

  对于这样的情况,谭律师建议,律师还是要尽量与法官多联系,甚至需要催促。

  如何联系与催促,谭律师谈了一些小技巧。

  如有可能,律师尽量提供执行线索、和解方案。

  总之,谭律师说,律师在与法官沟通的过程中要从多方角度去考虑问题,

谭礌律师

谭芳律师费用如下:

(1)不涉及产权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30000元/件,可合理提高。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金额按比例累计收费: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8%-10%,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2、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为7%-9%;3、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为6%-8%;4、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为5%-7%;5、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为4%-6%;6、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为3%-5%;7、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为2%-4%;8、5000万元以上为1%-3%。

二、律师收费的法律规定如下: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第七,政府在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行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律师服务的平均社会成本补偿,加上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确定。第睁颂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空敏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费时,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1)消耗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悉亏郑事务的难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律师的社会声誉和工作水平等。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比如计件收费、按标的金额百分比收费、计时收费等。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金额的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可以适用于所有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委托人仍要求风险代理的,可以收取风险代理费用,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的;(三)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和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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