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家暴 婚姻法家暴离婚

丽江离婚律师2023-06-23 11:25:45

导读:民法典关于家暴离婚的规定民法典婚姻法新规家暴的处理,是可以起诉到法院进行调解处理,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离婚,具体情况下涉及到一方存在家暴的行为,是构成了法律上规定。下面由丽江离婚律师为您介绍婚姻法家暴 婚姻法家暴离婚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民法典关于家暴离婚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法新规家暴的处理,是可以起诉到法院进行调解处理,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离婚,具体情况下涉及到一方存在家暴的行为,是构成了法律上规定的过错方的,应当根据实际来进行处理。
一、民法典婚姻法新规家暴是怎么处理的?
      家暴的纤册处理,是根据《民法典》(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吵棚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升竖则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刑法》对于家暴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对于家暴的行为,显然是属于婚姻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严重人身权利侵害的行为,相关事项的办理上一方面是需要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认定,另一方面也需要对造成的严重后果进行审查认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婚姻法家暴是第几条

法律主观:

根据新《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陆拿渣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注意,在2023年《民法典》实施后,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汇编成了《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而《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则被删除了。

法律客观: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结果的行为。禁止家庭暴力是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敏冲增补的条款。在民事上,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是受害一方诉请离婚的理由;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早悄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治安管理上,受害人可依法请求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在刑事上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婚姻法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具体规定作为一项新内容、新制度,新婚姻法就有关家庭暴力问题在八个条文中作了直接或间接的反映。总则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21条规定: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第32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一方提出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45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46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关于家庭暴力的特征,可从两个角度进行概括:一是从静态的构成要件上看,家庭暴力特征有五:(1)主体双方的亲属身份性,即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等,其中配偶之间的暴力占主流,且女性多为受害方。(2)暴力场所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中,以家庭内为行为场所。(3)侵害的客体集中于身体、精神、性三个方面的人身权利,即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精神性人格权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4)主观上的故意性。即施暴人实施暴力行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目的性和故意性;过失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5)在客观上,家庭暴力既可以是积极作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强奸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如使受害人挨冻受饿、不准出门、有病不治疗等。二是从动态的运行表现上看,家庭暴力有六个特性:(1)手段多样性;(2)行为隐蔽性;(3)时间的连续性和长期性;(4)原因的复杂性;(5)外界介入的困难性;(6)受害程度的不可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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