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

昌江离婚律师2022-09-07 21:40:54

导读: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今日正式生效对整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人拍手叫好认为以后离婚财产纠纷方面更有法律依据了也有的人忧心忡忡认为财产本来就是婚姻,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下面由昌江离婚律师为您介绍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婚姻法解释三全文(2022新版本)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2年8月13日起施行,法释〔2022〕18号)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带来的新问题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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