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提取公积金条件需要什么材料

苏州劳动法律师2022-09-23 22:43:48

导读: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的材料有哪些1、购买北京市商品住房(1)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一)北京公积金申领报销条件1、职工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1)具有合法有效身份;(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租房提取可以找的相关人员办理,单位经办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提取申请人。下面由苏州劳动法律师为您介绍北京提取公积金条件需要什么材料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北京提取公积金条件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续

  公积金提取基本资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的银行储蓄卡(折);

  (三)申请人为职工配偶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四)申请人为职工父母或子女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直系亲属关系申明具结保证书);

  (五)申请人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提供单位审批盖章的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如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经公证后的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

  不同的提取用途等,申请人还应分别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等),提供经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不低于法规比例的首付款税务发票;

  2、购买现房或二手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等),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证或契税发票、国税增值税购房发票;

  3、购买拆迁安置期房,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或商品房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购买拆迁安置现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证或契税发票、国税增值税购房发票;

  4、新建自住住房,住房在城镇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工程造价预算书;住房在农村的,提供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呈报表和工程造价预算书;

  5、大修自住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告知书或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修审批表、工程造价预算书;

  6、同一套自住住房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多次交易,原则上只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如不同的购房职工再次申请提取,应提供本人(配偶)户口迁入证明或本人(配偶)累计缴纳3个月及以上该房屋水、电、燃气中任何一项凭证原件,或者在办理过户6个月后申请提取。

北京公积金提取的条件及需要准备的材料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或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无房户支付房租的;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且账户已封存的;退休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苏州劳动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北京提取公积金条件需要什么材料银行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为:第一,申请人提取公积金为购买自住住房的,那么需要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第二,申请人提取公积金是因为退休的,那么需要提供退休证明。第三,申请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那么需要提供未就业证明。
苏州劳动法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交材料要求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2、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办理支取。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具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办理支取;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办理支取;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办理支取。5、支付超过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以及上年度内的租房缴款发票。
苏州劳动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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