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洪林律师

泰州劳动法律师2023-01-06 08: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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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洪林律师于1997年创立了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所宗旨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秉承“镇所之宝”——“申明执法为民、房系百姓冷暖”的宗旨,在孙洪林主任与孙鸣民执行主任的带领下,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专业婚姻家事及房地产法律服务。业务领域婚姻家事离婚诉讼、财产协议、私人律师、涉外婚姻等。个人房产征收(拆迁)利益分割、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公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

“孙洪林律师于1997年创立了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所宗旨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秉承“镇所之宝”——“申明执法为民、房系百姓冷暖”的宗旨,在孙洪林主任与孙鸣民执行主任的带领下,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专业婚姻家事及房地产法律服务。业务领域婚姻家事离婚诉讼、财产协议、私人律师、涉外婚姻等。个人房产征收(拆迁)利益分割、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公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

上海市恒丰路399号达邦协作广场33楼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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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非居住用房人员

非居住用房是如何界定的?
王先生来信说,他在大名路有一套公房,现在要动迁了,这套房屋以前是用于居住用途的,从1998年起我就开了一间杂货店,现在有人说这套房屋不属于非居住房屋。他咨询非居住房屋怎么界定?
我们请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洪林答复如下:
因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价格的差异,导致动迁时双方对房屋性质争论颇多。本市有这方面的规定: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根据上述规定,王先生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将此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如果你领取了营业执照,那么,可以认定为非居住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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