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工伤赔偿案例

驻马店劳动法律师2022-09-14 15:52:56

导读:年6月29日王文文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新兴向王文文支付工伤赔偿款合计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按照《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日前滕州法院龙泉法庭联合市总工会成功在诉前化解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这是自5月份滕州法院与市总工会在人民法院调解平。下面由驻马店劳动法律师为您介绍滕州工伤赔偿案例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滕州工伤赔偿案例分析

驻马店劳动法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属于工伤,首先要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对于造成的损失可要求单位赔偿,工伤的赔偿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未签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

驻马店劳动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滕州工伤赔偿案例最新

驻马店劳动法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造成植物人的,一般可以评为一级伤残,最终以司法鉴定为准。

驻马店劳动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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