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修订

林芝劳动法律师2022-09-12 01:04:55

导读: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办案机关和公,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制度切实提高。下面由林芝劳动法律师为您介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证明力,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第三条 本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环境损害鉴定;
  (五)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从事前款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司法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业务以外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五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司法鉴定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司法鉴定遵循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和管理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鉴定信息。第八条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目录管理。具体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四川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不同鉴定项目的难易程度和成本依法制定,做到科学、合理、合法。
  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司法鉴定服务依法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第九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申请登记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
  (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四)有按照国家规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检测实验室;
  (五)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申请从事环境损害等司法鉴定业务涉及相关行业特殊资质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个人不得申请登记司法鉴定机构。第十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申请登记司法鉴定机构的,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依法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本省司法鉴定机构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本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在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歇业一年以上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五)已经被依法撤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22最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第四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第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第二章 主管机关第九条 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制度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
  (四)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等司法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
  (五)指导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组织司法鉴定业务的中外交流与合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第三章 申请登记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第十四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第十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声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修订》一文由51律师(m.lvshiweituo.com)注册用户林芝劳动法律师自主发布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本人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或任何问题,可发邮件到81156344@qq.com处理!

标签: 林芝劳动法律师

相关推荐

最新推荐

最近更新

一周热门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