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

开封医疗纠纷律师2022-10-07 16:23:53

导读:关于“另外约定”,《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作出解释:“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解释1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无权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下面由开封医疗纠纷律师为您介绍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开封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民法典颁布后,如果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买卖担保房屋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担保房屋买卖有效;担保房屋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担保房屋买受人是知道该担保情况的,担保房屋买卖无效。

如果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买卖担保房屋并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担保房屋买卖有效;担保房屋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担保房屋买卖无效,但是该担保房屋买受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开封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请您确保在抵押登记前,待抵押的房产处于未抵押状态

有效的。

开封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开封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醒: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使用标准A4纸张、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登记书。

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法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您好,结合《物权法》第191条,并对照《担保法》第49条第1款、《担保法解释》第67条可知:
  (一)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
  (二) 转让抵押物,抵押人应尽两个义务
  (1)转让抵押物应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物权法》第191条修改了《担保法》第49条规定,由原来的通知抵押权人变化为需经过抵押权人同意。
  (2)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依据是《合同法》第150条规定的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相关法条: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七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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