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医疗事故鉴定 宁波医疗事故鉴定免费法律在线咨询律师

孝感医疗纠纷律师2022-11-12 05:57:53

导读: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就很难解决相关问题甚至可能引起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鉴定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宁波市民卡哪里可以开通异地就医经常到外地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外出前一定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申报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探亲(出差)申报表》报到医疗保险管理中,病情分析:很高兴为您解答问题,在宁波做医疗事故鉴定的费用,需要。。下面由孝感医疗纠纷律师为您介绍宁波医疗事故鉴定 宁波医疗事故鉴定免费法律在线咨询律师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宁波伤残鉴定中心在什么地方

宁波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司法鉴定处)公示的司法鉴定机构如下: 

1、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路769号

负责人:许卫平

联系电话:0574—83870571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文书、痕迹、法医毒物(酒精检测)、亲子鉴定(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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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槐树路36号6楼 

负责人:陈君芳

联系电话:0574—87702345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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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

地址:宁波市高新区翔云路100号科贸中心东楼4-1、4-2、4-5、4-6

负责人:孙德龙

联系电话:0574—27727887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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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西河街74号4楼

负责人:贺元祥

联系电话:0574—87269908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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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慈溪分所

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新城大道南路256号新都明珠苑1号楼11楼

负责人:龚正法

联系电话:0574—63917211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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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宁波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庄桥镇童家村

负责人:秦天星

联系电话:0574—87582311—8108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精神障碍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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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宁波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

地址: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庄俞南路1号

负责人:胡珍玉

联系电话:0574—26302582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精神障碍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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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宁波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所

地址:奉化区中塔路65号

负责人:汪志良

联系电话:0574—88646105

鉴定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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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是由国家统一规定一个标准,再由地方按标准去实施,以维护伤残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伤残还分有多种类型,各种伤残要对照施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施行的伤残鉴定标准主要有: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23年1月1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参考资料来源: 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司法鉴定机构黄页

浙江省医疗事故鉴定中心电话号码

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条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孝感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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