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1996年

桂林医疗纠纷律师2023-01-14 12:37:47

导读: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以下统称“执业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管理实际制,根据《律师执。。下面由桂林医疗纠纷律师为您介绍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1996年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可以通过到律师协会投诉律师,实际上我们国家对于律师的行为规范是有要求的,如果律师行为是属于违法的,那么直接可以到律师事务所或者是所在的律师协会来进行投诉举报,司法局也可以投诉。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七)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八)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九)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律师异地执业不违规,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桂林医疗纠纷律师温馨提醒:
1、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2、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3、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执行诉讼代理与辩护任务。
桂林医疗纠纷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兼职律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第三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统称律师,与专职律师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第五条 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所在单位允许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四)品行良好;
  (五)符合律师执业的其他规定。第六条 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应当在拟加入的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第七条 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应当依照《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申请时,除提交《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与律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协议”;
  (二)所在单位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聘请兼职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的数量。
  在法学院校、研究单位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聘用兼职人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规定。第九条 在法学院校、研究单位设立律师事务所只能从本院校、研究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第十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第十一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第十二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不得接受与本人工作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第十三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执业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第十五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报酬,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第十六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律师协会。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司法部发布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和1986年司法部发布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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