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里面怎么区分债务人和债权人

广州债权债务律师2022-09-04 05:05:22

导读: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绝对情况下进行创分的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当事人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债权人主要是指预,可以从两者的概念、具体是谁将自己的钱借出去等方法来区分债权人与债务人实际上者两类人一般是同时出现的向他人借款的一方就属于债务人相对应的同意,债权人是指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下面由广州债权债务律师为您介绍债务重组里面怎么区分债务人和债权人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定义不同:

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

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

(二)所承担责任不同: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三)权利不同:

债权人的权利: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3、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的权利:《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债权无效抗辩权。《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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