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

孝感债权债务律师2022-09-06 05:52:56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二)预告,目前无论是民法学界还是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于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在认识上已经基本一致。《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还规定了导致,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第15条善意取得中受让人善意的认定权威理解与适用、相关案例裁。下面由孝感债权债务律师为您介绍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司法解释

这个是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分条款哈,一般而言合同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但是这里和是看成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只能在登记时生效,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也许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比如一物二卖等等别的原因,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身就不是一个问题,应该加以区分,合同一经成立,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产生的,不必然和登记联系在一起。登记是针对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它与物权是变动联系的,登记并不针对合同行为,而是针对物权变动行为所采取的公示方式,如果当事人之间仅仅就物权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的效力

物权法
第十五条 【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并不必然与登记联系在一起。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它是与物权的变动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的方法。登记并不是针对合同行为,而是针对物权的变动所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

声明:《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一文由51律师(m.lvshiweituo.com)注册用户孝感债权债务律师自主发布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本人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或任何问题,可发邮件到81156344@qq.com处理!

标签: 司法解释 孝感债权债务律师

相关推荐

最新推荐

最近更新

一周热门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