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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知识产权律师2023-02-02 23: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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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集团刘丹怎么宣判的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38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390条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刘丹,男,****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大专文化,私营企业经营者,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2023年3月19日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因涉嫌行贿罪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铁路运输分院以涉嫌行贿罪批准逮捕,同年6月28日由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任传峰,黑龙江鸿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黑齐铁检刑诉?202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丹犯行贿罪,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玉琦、张傲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丹、辩护人任传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观点
1.2023年1月,被告人刘丹为了向哈尔滨铁路局加格达奇工务段(以下简称“加格达奇工务段”)供货,找到时任加格达奇工务段材料科计划员的王某1(已判刑),与其约定按照供应货物金额的10%给予其回扣。至2023年12月间,刘丹共通过其经营的8家公司向加格达奇工务段供应各类养路机械配件价值人民币2903558.05元,并按照约定先后13次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现金汇款的方式由其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向王某1使用的账户名为王永平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汇款合计人民币275572元。
2.2023年1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丹经营的齐齐哈尔路鑫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鑫公司”)、齐齐哈尔宝铁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铁公司”)、齐齐哈尔博通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通公司”)向加格达奇工务段供应各类养路机械配件价值人民币535734.20元。刘丹为了感谢时任加格达奇工务段材料科计划员的牛某(已判刑)提供的帮助,以及可以继续向加格达奇工务段供货,2023年1月9日在其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中取出人民币60000元送给牛某。牛某将该款存入其新办理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
3.2023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刘丹经营的路鑫公司向哈尔滨铁路局大庆工务段(以下简称“大庆工务段”)供应各类养路机械配件价值人民币211904.20元。刘丹为了感谢时任大庆工务段材料科计划员的王某2(另案处理)提供的帮助,先后4次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由其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向王某2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汇款合计人民币25500元。
4.2023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丹经营的路鑫公司向哈尔滨铁路局绥化工务段(以下简称“绥化工务段”)供应各类养路机械配件价值人民币49844元。刘丹为了感谢时任绥化工务段材料科计划员王某3提供的帮助,于2023年7月31日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由其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向王某3所使用的其丈夫于洪涛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汇款人民币5000元。
综上,被告人刘丹多次实施行贿犯罪,数额合计人民币366072元。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丹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刘丹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并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无辩解、无量刑意见。
辩护人对案件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刘丹具有坦白、自愿认罪情节,主观恶性较小,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建议对刘丹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丹于2007年7月4日注册成立齐齐哈尔市华铁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公司”),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刘丹一人,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在经营过程中,刘丹为使公司年度经营额控制在人民币80万元以下,从而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缴纳税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一个自然人只能注册成立一个有限公司的规定,又于2007年10月22日以其爱人王某5的身份注册成立了齐齐哈尔市东瑞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瑞公司”),实际由刘丹投资、经营。之后,刘丹采取同样手段,以其亲友身份又注册成立11个公司(齐齐哈尔市东翔铁路器材有限公司、齐齐哈尔路鑫铁路器材有限公司、铁锋区恒远鑫铁路机械配件经销处、齐齐哈尔新干线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博铁经贸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通瑞经贸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广申铁路器材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博通经贸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博世达商贸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宝铁经贸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申远铁路运输设备有限公司)。这些公司虽然名义上是刘丹与他人合资成立或他人单独成立,但实际均由刘丹投资、经营,且经营范围大致相同,从业人员完全相同。2023年至2023年间,刘丹将其中涉案的6个公司注销。经营期间,刘丹将物资供应给加格达奇工务段、大庆工务段、绥化工务段并收到货款后,将货款从公司账户转入其个人账户。刘丹为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按照约定或“潜规则”,给予上述单位负责计划外物资采购的材料科经济师王某1、牛某(均已判刑)、王某2、王某3(均不构成犯罪)货值10%的回扣。上述人员均利用职务便利,向刘丹经营的公司采购物资,并收受刘丹所送钱款。
1.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间,刘丹共通过其经营的9个公司向加格达奇工务段供应各类养路机械配件价值人民币280万余元。刘丹收到货款后,采用现金汇款、网银汇款、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先后13次将总计人民币275572元存入加格达奇工务段材料科经济师王某1使用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该款被王某1占为已有。
2.2023年1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丹通过其经营的3个公司向加格达奇工务段供应各类养路机械配件价值人民币53万余元。刘丹收到货款后,于2023年1月9日送给该段材料科经济师牛某人民币60000元,牛某将该款占为已有,存入其新办理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
3.2023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刘丹通过其经营的路鑫公司向大庆工务段供应各类养路机械配件总价值人民币21万余元。刘丹收到货款后,先后4次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由其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向该段材料科经济师王某2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汇款合计人民币25500元,该款被王某2占为已有。
4.2023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丹通过其经营的路鑫公司向绥化工务段供应各类养路机械配件价值人民币4.9万余元。2023年7月31日,刘丹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由其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向该段材料科经济师王某3所使用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汇款人民币5000元。该款被王某3占为已有。
综上,被告人刘丹多次向多人实施行贿犯罪,行贿金额合计人民币366072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控辩双方充分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实2023年3月19日,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齐齐哈尔公安处(以下简称“齐公安处”)刑警支队侦查员在位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的路鑫公司将犯罪嫌疑人刘丹传唤至齐公安处刑警支队接受讯问。2023年3月20日齐公安处以哈铁公齐(刑)移字[2023]第4号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检察院。同日,检察院以刘丹涉嫌行贿罪对其立案侦查并对刘丹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的事实;
2.被告人刘丹的户籍证明,证实其自然人身份信息;
3.证人牛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的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任免审批表、哈尔滨铁路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格达奇工务段、大庆工务段、绥化工务段出具的材料科岗位职责、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证,证明哈尔滨铁路局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为国有企业,加格达奇工务段、大庆工务段、绥化工务段为哈尔滨铁路局所属分支机构。王某1、牛某、王某2、王某3均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并具有为本单位采购计划外物资的职权的事实;
4.证人王某1、牛某、王某2、王某3的证言,分别证明自己在本单位的职务、职权,所在单位向刘丹采购物资的情况及收受刘丹给予的回扣的数额、时间、方式等事实;
5.证人刘某1、刘某2、王某4、王某5的证言,均证明刘丹借用其身份证注册公司,所注册的公司均为刘丹投资、经营,自己并未投资,也不参与经营的事实;
6.协助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及刘丹、牛某、王永平、王某2、于洪涛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及转账、取款凭证等书证,证实2023年1月9日,被告人刘丹从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中取出人民币60000元。牛某于同日同一窗口办理的银行卡,存入人民币60000元的事实;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间,刘丹从其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向王永平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汇款10次,共计人民币202800元;先后3次用现金汇款方式存入王永平银行卡共计人民币72772元的事实;2023年3月至10月期间,刘丹先后4次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从其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向王某2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汇款合计人民币25500元;2023年7月31日,刘丹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从其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给于洪涛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汇款人民币5000元的事实;
7.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商业发票、付款凭证、入库单等书证,分别证实被告人刘丹通过其经营的多个公司向加格达奇工务段、大庆工务段、绥化工务段供应物资的数量、品种、时间及各单位向刘丹经营的公司付款数额等事实;
8.涉案企业信息、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证,证实涉案公司的所有制形式、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及股东成员等情况;
9.转账凭证书证,证实被告人刘丹将其所经营的公司收取的货款转移至个人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账户的事实;
10.刑事判决书,证实王某1、牛某分别利用职务便利,在经济往来中收受被告人刘丹贿赂,本院以二人犯受贿罪分别判处刑罚的事实;
11.被告人刘丹的供述,证实我在向哈尔滨铁路局下属加格达奇工务段、大庆工务段、绥化工务段等单位销售配件业务往来中,为了能向上述单位供应物资,与相关人员商量给予10%的回扣,并从个人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提取现金或者转账的方式,分别送给送给王某1人民币275572元,牛某人民币60000元,送给王某2人民币25500元,送给王某3人民币5000元。还证实自己一共注册了13个公司,大部分公司是用亲友的身份证注册的,这些公司都是自己投资经营,目的是为了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按3%税率纳税,并根据客户要求开具不同种类发票的事实。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靠且相互印证,予以确认、采信。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丹在经济往来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提出的刘丹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人刘丹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胡国林
审判员  孙广澍
审判员  刘金泉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星

加格达奇律师事务所有几个

截止2023年12月16日暂无资料显示加格达奇有几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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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格达奇区,隶属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地处黑龙江省辖区西北部、内蒙古自治区东北部、大兴安岭山脉东南坡。

国立集团刘丹怎么宣判的啊

你好,国立集团刘丹怎么宣判的?本院认为,被告国立公司因涉嫌单位犯罪被公安机关查封,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关联企业均因涉嫌犯罪被移送至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原告向被告国立公司提供的劳动是否合法目前无法认定,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判决结果,驳回原告褚蕾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缴纳的诉讼费退还给原告,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参考!

国立集团刘丹怎么宣判的啊

“本案中,江苏国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丹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于2023年3月18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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