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2

安庆拆迁律师2022-09-09 04:58:50

导读: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下面由安庆拆迁律师为您介绍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2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三十一条如何解释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市与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及其所属的房屋征收补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等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予以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七条 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还应当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第八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内有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房管理部门和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所有权人对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予以调查、认定。
  公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的权利。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按照被征收人予以补偿。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
  (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五)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七)补助和奖励标准;
  (八)签约期限;
  (九)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为现房。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意见在哪里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金华市婺城区、金东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重大或者跨区域的建设活动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建设活动涉及的区人民政府负责。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或者婺城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一)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登记;
  (二)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进行协商;
  (三)组织被征收人选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四)依法组织拆除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五)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其他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在受委托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七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向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征收房屋范围;
  (二)符合公共利益具体情形的说明;
  (三)征收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情况的说明。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收到房屋征收申请后,应当书面征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证明文件;不符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还应当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文件。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本级人民政府。
  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金华日报》或者政府网站发布房屋征收预公告。房屋征收预公告有效期一年。

声明:《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2》一文由51律师(m.lvshiweituo.com)注册用户安庆拆迁律师自主发布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本人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虚假信息、错误信息或任何问题,可发邮件到81156344@qq.com处理!

标签: 安庆拆迁律师

相关推荐

最新推荐

最近更新

一周热门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