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例分析报告3000

遵义离婚律师2022-10-13 08:08:55

导读:在本案中强虽然只有7岁但他有民事权利能力且是直接受到侵害的人所以可以成为本案的适格当事人但他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诉讼行为能力所以应当由他的父母作为法定,民事案例分析基本案情年5月22日19时45分李纯驾驶辽M号轿车沿调兵山市工人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施荒地铁道南侧与前方同方向吕英俊驾驶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吕,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两起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均受到省检察院充分肯定,该两起案件。下面由遵义离婚律师为您介绍民事诉讼案例分析报告3000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民事诉讼案例分析报告3000字

该问题不涉及举证责任倒置问题,适用一般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主张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主张的时候,举证人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举证人所提供证据不能有效对抗对方的抗辩证据时,其实质依然是主张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主张,举证责任依然应归属举证人。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肯定不承担举证责任的,而只承担抗辩证据不足的责任。也就是说当抗辩证据不足或没有抗辩证据时,自然应该抗辩方承担责任。在问题中,实质是举证人不能证明自己提出的证据的真实性,在这情况下,抗辩人无需抗辩也应属举证人举证不利,怎么会双方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呢?
另外说点题外的,医院的结论不能证明行为人行为和受害人结果的因果关系,医院结论只能证明受害人只要发生摔倒的事实就会引起胫骨骨折,也就是说医院结论的意义仅在于说明一件事实:只要受害人摔倒,就极大可能会骨折。如果说医院结论能证明受害人的身体情况是不论有无外界因素都会摔倒的话,那肯定足以排除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但事实医院结论不能起到这作用。
在此情况下,该案是不是适用公平原则更为合适呢?

民事诉讼案例分析报告3000题

  1、丙市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不适当。因本案管辖权属于丙市某港口所在地法院。
  4、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不视为。因为如果裁定异议不成立,B公司必须应诉,为防止开庭时毫无准备而导致诉讼不利,B有权委托代理律师去阅卷、办理委托手续和打听开庭日期。
  6、不能。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理,不得自行移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7、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享有原告的诉讼地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8、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9、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案例分析报告3000篇

1.孙友荣、孙金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你参考民事权利能力来理解诉讼权利能力就可以了。
2.楼主说的应该是“适格的当事人”。适格的当事人指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原告或者是与案件有实体关系的被告。本案中,二孙不是适格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法》中所指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由于二孙与受害人是姑侄关系,因此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所确认的“近亲属”,既然不是近亲属,他们也就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也就不是“适格的当事人”。
3.根据上文分析,既然二孙不是受害人的近亲属,他们也就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第一项就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二孙不是受害人的近亲属,他们也就与本案没有直接厉害关系,因此他们不能提起诉讼。既然不符合起诉的条件,自然也就不会被法院所受理。
4.上文已经分析了二孙不符合起诉的主体条件,法院不应当受理,所以法院的处理办法应当是以通知书的形式告之二孙本院不予受理。
楼主明白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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