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

郑州劳动法律师2022-09-27 18:44:54

导读:,针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既可以对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实质性标准进行规范、统一裁判尺度,另一方面又可以及时有效化解劳资纠,理解与适用《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的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需要,作为一名劳动法实务工作者,自然要拜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下面由郑州劳动法律师为您介绍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

该解释第三条是这样规定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赔偿金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和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包括: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如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逾期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等等。
根据以上意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是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因此,“加付赔偿金”的诉求不必走仲裁程序,而直接可以走诉讼程序解决。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电子书

郑州劳动法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的司法解释。

郑州劳动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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