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最新实施日期

淮南劳动法律师2022-11-03 17:03:50

导读:1960年5月23日发布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没有宣布作废,只是现在基本上依靠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1·经医师诊断已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发文号:(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发布单位:(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必须。下面由淮南劳动法律师为您介绍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最新实施日期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省级直报工作的通知直报范围包括

职工伤亡事故分为以下三种:
1、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歇工在1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
2、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歇工在105个工作日以上,6000个工作日以下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导致人员死亡的事故。
伤亡事故是职工在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负伤或者死亡的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分为因工伤亡事故和非因工伤亡事故两类。因工伤亡事故指职工为了生产和工作而发生的故事,或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和企业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职工伤亡。根据伤害程度不同,伤亡事故的种类有: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多人事故、死亡事故。伤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有: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包括雷击);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压力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窒息;其他伤害等。发生伤亡事故时,必须及时调_、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最新实施日期

(一)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事故。
重伤事故的认定按原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国家标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有关条款执行。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其以上的事故。

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最新规定

第一章 因工伤亡事故的划分第一条 因工伤亡事故系指企业在册职工包括计划内合同工、临时工),在生产区域中发生的和生产、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第二条 因工伤亡事故根据伤害程度不同,分为以下四种:
  1、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歇工满一个工作日(含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2、多人事故,指同时伤及三人(含三人)以上的事故;
  3、重伤事故,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的规定执行;
  4、死亡事故,指职工当时残废或负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三条 各区、县劳动部门,市府各委、办、局,市直属单位,中央部属、省属在宁企业必须在每月十日前将上月的事故月报表报送市劳动局和市总工会。矿山企业的事故月报表在报主管部门的同时,还应直接报市按国家统一的表格形式填写,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出。第五条 市属以上企业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企业领导必须在四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职称、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及直接原因等用电话或其它快速办法报告主管部门和计经委,同时报告市劳动局、总工会、公安局、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第六条 县、区属企业和街道、乡镇企业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应直接向县、区主管、劳动、工会、公安、检察等部门报告,并由县、区有关部门在十二小时内向市各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 事故现场必须保护。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指定专人(两名以上)画出草图或拍照,并在草图或照片上做出标记。如无特殊原因,重伤事故、多人事故现场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两人以上的事故现场,需经市或县、区劳动等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八条 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主要领导,必须在事故后的三天内前往市劳动局、总工会作详细汇报。第九条 事故调查要弄清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填写调查报告书,以及拟定改进措施。第十条 发生轻伤事故,由企业自行组织调查处理。第十一条 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的企业,应立即由与该事故没有直接关系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安技、生产、保卫、工会等部门成立调查组。市或县、区计经委、劳动局、工会、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可派员参加调查组或单独调查。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一次死亡五人以上的重大事故,由市计经委组织调查;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事故,由市政府组织调查。第十二条 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必须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具体地点和经过;
  2、伤亡人数、伤害部位和程度;
  3、伤亡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或职务、受过何种安全教育或培训等;
  4、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管理原因和物质技术原因;
  5、事故的后果和经济损失(见第十四条);
  6、事故现场的实测图纸和照片;
  7、对事故责任者逐个提出处理意见(见第四章)。第十四条 伤亡事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其统计项目如下:
  1、医药费用(包括营养费)、护理及陪护人员的费用;
  2、因负伤而造成歇工天数的工资;
  3、伤残补助;
  4、死亡职工的抚恤费用及家属的困难补助;
  5、事故善后处理中的丧葬、交通、住宿、饮食、招待、人员差旅费等;
  6、事故引起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机械设备、工具和建筑设施损坏的费用;
  7、消除事故及清理现场所支付的费用;
  8、从事抢救、处理善后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工资费用;
  9、事故引起停产的损失;
  10、事故引起环境污染的损失;
  11、顶替死亡或残废人员上岗操作所需的培训费用;
  12、其他。
  各企业应按实际情况,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以上项目统计,不得随意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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