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案例分析

石家庄劳动法律师2022-09-14 09:04:56

导读:和社会劳动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四、2022年4月8日申请人被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为九级伤残;五、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为2022年11月26日至2022年3月26日;七、申请,2008年12月31日与刘某达成协议由杰迈一次性支付刘某医疗费3万元作为工伤一次性补偿以及因劳动合同解除给予的额外一次性补偿10万元同意额外报销刘某住院时的伙食补助,工伤赔偿有哪些典型案例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下面由石家庄劳动法律师为您介绍工伤赔偿案例分析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工伤赔偿案例分析

石家庄劳动法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案件回放】:2022年3月始,张某到武汉市某空调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空调安装工作。2022年5月29日,公司安排张某外出安装空调,因缺少配件,张某在骑摩托车回单位取配件途中不慎跌倒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髌骨骨折。事故发生后,公司一直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至2022年6月10日张某先后4次住院,医疗费均由公司支付。2022年12月1日经武汉市中真司法鉴定,张某的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2022年8月9日公司出具证明一份给张某,证明载明:“因本公司职工张某,于2022年5月底在工作中不慎跌伤。经中医院骨科手术治疗,现在腿还未恢复不能工作,现申请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鉴定。”2022年12月14日张某持此证明向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为张某于2022年5月29日受伤,2022年12月14日申报工伤认定已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遂于2022年12月17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22年3月21日张某向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该委员会认为张某的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未予受理。

2022年3月24日张某找到湖北xx律师事务所肖xx律师,肖律师代理其向法院起诉,要求武汉市某空调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伤待遇25270元。审理中,张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公司赔偿因履行职责而遭受的人身损害各项经济损失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25270元。另张某在单位工作期间每月工资为900元,从2022年6月至2022年9月,单位每月发给张某生活费400元。

【案件分析】:张某在工作中非因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自身受到伤害,应当得到赔偿。如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无法得到救济,基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特殊关系,可按民事赔偿程序得到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解释为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而不应当解释为实体上排除适用侵权行为法,张某有权要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事故发生后,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张某请求公司赔偿损失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其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赔偿标准和项目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

石家庄劳动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内蒙古煤矿工伤赔偿案例分析

石家庄劳动法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郭某某1973年4月出生,为福安某电机配件公司职工,该公司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2022年5月,郭某某在上班途中被一辆货车相撞致残。宁德市人社局认定郭某某所受的伤害为工伤,公司不服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宁德市中院维持了郭某某为工伤的决定。201 3年1月17日,宁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郭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三级、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医疗费用由交通肇事方承担。2022年,郭某某向福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他支付其他工伤补偿待遇。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15年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50多万元。

处理结果:郭某某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福安某电机配件公司向郭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从2022年2月起按月支付郭某某伤残津贴2554.4元和生活护理费957.9元(生活护理费随宁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调整,按30%的比例相应提高);医疗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分别由双方当事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和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标准为基数缴纳;郭某某没有提供相应的病案材料,因比,驳回住院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的申请。

石家庄劳动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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