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法人独资企业章程范本

南阳劳动法律师2022-09-21 07:43:49

导读:法人独资章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独资章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下简称《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法人独资有限责任章程范本(完整版本)pdf法人独资有限责任章程范本为了规范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股东、债。下面由南阳劳动法律师为您介绍有限公司法人独资企业章程范本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公司章程范本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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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有限公司章程
(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选择一种),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
第五条 公司住所: 。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七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全部出资额,股东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如增资后,则删除最后句)
第九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1
第十二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合计: 人民币 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 人民币
(上述表格用于股东一次缴纳全部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若公司设立后增资、减资的,可用下列表格:)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出资数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数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合计 人民币 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 人民币
备注: (增资、减资过程)例:(仅供参考)第一期以货币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于2022年1月1日缴纳;第二期以货币增资300万元人民币,于2022年1月1日缴纳;第三期以货币增资XX万人民币,于2022年3月1日缴纳;第四期减资XX万人民币,于2022年5月1日缴纳;
(注: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增资、减资的次数为2次以上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该条内容,或者用文字表述如下:)
或第十二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XXX:缴纳的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其中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于200X年XX月XX日(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四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法定3至13人),由股东委派产生。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公司章程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不设副董事长的,删除副董事长部分)
第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注:董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自行确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注: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如董事会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以上内容也可由董事会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其中职工代表 人。股东监事由股东委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由股东自行确定成员,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度召开 次会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具体由股东确定),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监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 年(每届不超过三年),由股东(或董事会) (选举、委派或其他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聘、经股东委派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四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出资人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研究解决。
股东签字、盖章:
201X年XX月XX日
——————————————————————————————————
注:本章程中股东自行约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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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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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南阳劳动法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第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对公司以及公司全体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整。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为股东已缴纳出资额的书面证明。《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股东会审核属实后予以补发。
第四章 股东
第十四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认缴的出资额(所占股权比例)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任何公司资料;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监事;
4、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5、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若两名以上的股东均主张优先认缴,共同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则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认缴;
6、有权按《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转让其出资(股权);
7、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股权),若两名以上的股东均主张优先购买,共同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则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购买;
8、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9、享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1、足额按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在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违者应赔偿其他股东的违约损失(违约金 万元);
4、不得以其股权向第三人设定抵押或为第三人提供担保,违者应赔偿其他股东的违约损失(违约金 万元);
5、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5、承担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义务。
第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份出资(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向股东会报告并完善手续。
第十九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股权),即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若股东以隐瞒真实交易条件或其他欺诈方式以低于向股东会披露的交易条件转让其出资(股权),应赔偿其他股东违约损失(违约金) 万元,且其他股东享有撤销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其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代表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的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召集或因故不能召集时,由监事召集并主持,以上人员均不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其他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但临时股东会在能够保证股东均能到会的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过程作成会议记录,并对通过的股东会决议制作决议书,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和股东会决议书上签名方为有效。股东会也可以在事先制作好的股东会决议书上签名的方式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计划以及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监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向股东以外转让出资(股权)等作出决议;
6、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以及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决定公司全体员工的
8、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9、修改公司章程;
10、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执行董事、监事及经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产生。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任期为两年,任期届满后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重新选举。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拟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5、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拟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定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拟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9、拟定公司人员配备方案及员工的报酬方案;
10、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经理由股东会聘任和解聘,也可由执行董事兼任,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设监事一人,按本章程规定程序和方式产生。
第三十条:监事任期为两年,任期届满后按本章程规定程序和方式重新选举。监事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有权予以纠正;
4、代表公司向损害公司利益或有其他不当行为的执行董事、经理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法院提起诉讼;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6、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以及国家公职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五条:公司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向财政、税务、工商等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表),公司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并接受其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当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时,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之前,当年利润应当首先用于弥补亏损。
第三十八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按照出资(股权)比例向股东分配红利,但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不予分配红利。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红利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红利退还公司。
第四十条:法定公积金的用途如下:
1、弥补亏损;
2、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司资本。
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四十一条:公司会计和出纳由持股最大的两个股东分别派员担任,但公司财务负责人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后方能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二条:公司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四十三条:公司除法定会计账簿和法定账户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和账户。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四十四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并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经股东会决议或者出现《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之一,本公司予以解散。若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继续存在的,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第四十七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又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含10%)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四十八条:公司解散,按照《公司法》规定程序和办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依法办理公司注销手续,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约束及其他
第四十九条:公司印鉴包括公章、执行董事私章、财务专用章、财务负责人私章等,私章由个人自行保管,公章由公司监事保管。公司公章、执行董事私章以及财务负责人私章均作为公司在银行账户的预留印鉴。
第五十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签署其他法律文件必须盖有公司公章和执行董事私章(或签字)方为有效。否则,视为行为人的个人行为。若因此让公司蒙受损失或承担责任,行为人除应当予以赔偿外,还应当向其他股东赔偿违约损失(违约金) 万元,并对其全部获利收缴归公司所有。
第五十一条: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亲朋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挪用或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将公司资金私自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严禁泄露公司秘密。若因此让公司承担责任或蒙受损失,行为人除应当予以赔偿外,还应当向其他股东赔偿违约损失(违约金万元,并对其全部获利收缴归公司所有。若构成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禁止受本章程约束的任何人私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若因此让公司蒙受损失或承担责任,行为人除应当予以赔偿外,还应当向其他股东赔偿违约损失(违约金) 万元,并对其全部获利收缴归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条:禁止受本章程约束的任何人自行从事或与他人合伙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互竞争的业务,若因此让公司蒙受损失或承担责任,行为人除应当予以赔偿外,还应当向其他股东赔偿违约损失(违约金) 万元,并对其全部获利收缴归公司所有。
第五十四条:股东以其全部出资(股权)为其违反本章程应当承担的责任(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修改本章程,并将修改后的章程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股东会,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决议,但不得违反国家南阳劳动法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于 年 月 日在公司首届股东会上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同意后生效。
全体股东签名:
二00六年 月 日
这个我想应该能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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