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全文内容最新

宿迁劳动法律师2022-09-29 15:28:53

导读: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卫祖国、,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制定本法。第二条保卫祖国、抵抗侵,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下面由宿迁劳动法律师为您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全文内容最新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依据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第四条 兵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适应,遵循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彰显服役光荣、体现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第六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军人;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第七条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宿迁劳动法律师为您整理以下法律法规规定。第八条 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随时准备应召参战,保卫祖国。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入役时应当依法进行服役宣誓。第九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兵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兵役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兵役工作信息化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推进兵役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存储等技术的现代化,为提高兵役工作质量效益提供支持。
  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第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兵役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依法服兵役意识,营造服役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第十三条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按照国家和军队关于功勋荣誉表彰的规定予以褒奖。
  组织和个人在兵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兵役登记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兵役登记包括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第十六条 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未服现役的公民,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预备役登记。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退出现役的军官自确定安置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其中,符合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全文内容最新一章

共12章,74条,2022年修订。
兵役法是国家军事制度方面的重要法律,其主要功能是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现行兵役法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战争形态深刻演变、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凸显,迫切需要修订完善。
1955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第一部《兵役法》,这部《兵役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兵役制度;公民服兵役的条件、形式、期限以及公民服兵役的权利和义务等。它的颁布实施,促进了我国的武装力量建设,使人民群众的兵役负担趋于合理,得到了全国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奠定了我国兵役法规的基础。1984年5月31日,经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正式通过了新《兵役法》,1984年10月1日正式实行。修改和补充的主要内容:是改革了我国的兵役制度;是重新规定了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是对军官和士兵服现役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是对预备役制度、战时兵役动员和民兵制度作了新的规定;是改革对违反兵役法规的惩处等。
新的兵役法更加符合我国军队和国防发展的实际情况。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修正。修改后的兵役法共十二章六十八条。修改后的《兵役法》的主要内容:是调整了我国兵役制度:是加强了预备役制度建设:是改革了优待安置办法:四是加大了对违反兵役法行为惩处力度。它的完善与依法服兵役的观念,加强国防观代化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平时征集
3、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4、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5、第五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6、第六章 民 兵
7、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8、第八章 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
9、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
10、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11、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12、第十二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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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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