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37条解读视频

安康劳动法律师2022-10-03 06:28:49

导读:(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1)住院伙,1首先道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十级伤残应当赔偿的额度然后结合自身的实际情确定私了的数额。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七条之规定。水浒传37回讲的是什么。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认定,七级工伤赔偿标准规定是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35条36条37条发放本人13个月的。下面由安康劳动法律师为您介绍工伤保险条例37条解读视频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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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伤职工被评为四级以上伤残,当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按照工亡处理,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这是工伤四级以上职工的工伤待遇之一。也就是说,工伤四级以上的,在享受工伤待遇的同时,在其死亡时,还要享受这条规定的待遇。
一次性解决我没太理解其中的意思,不过国家规定,一至四级不允许解除劳动关系,也不允许一次性解决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37条解读视频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内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安康劳动法律师温馨提醒: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详解61条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字数受限不能全部回答)

工伤保险条例36条37条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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