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

六安劳动法律师2022-10-27 03:58:51

导读: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不是劳务关系。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之外,还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单从法律关系上来说,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劳动者只需提供发包单位要求的劳动成果。下面由六安劳动法律师为您介绍劳务派遣中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劳务派遣中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是双边法律关系吗

六安劳动法律师为您提供以下法律分析:(一)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法律关系

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派遣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办理工伤认定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在派遣员工无工作期间,应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调整,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

(二)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法律关系

派遣员工受派遣单位指派至用工单位参加实际工作,受用工单位管理,发放绩效、加班费、相关福利等,实质上为事实劳动关系,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不认为是劳动关系,部分认为是劳务关系,部分认为是雇佣关系,以下简称非劳动关系,适用民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章节进行调整。

(三)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法律关系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数量、期限、报酬和社保数额及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劳动者,不能约定排除劳动者权益及双方的连带责任。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为合作关系,如发生争议适用民法解决。

六安劳动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务派遣中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是什么

(一)派遣单位与劳动者。
1、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交纳社会保险、办理工伤认定和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因履行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2、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其劳动报酬。
(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
1、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应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
2、双方的劳务派遣协议属于民事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并不确立劳动关系,如双方就劳动派遣协议发生纠纷,除自行协商和调解外,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解决。
3、如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不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劳动派遣,则劳动派遣是无效行为。劳动者和实际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三)用工单位与劳动者。
虽然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不等于双方不存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为实际用工单位仍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2、告之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法律对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劳动者作了严格的限制:
1、用工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为数个短期的劳务派遣协议;
2、用工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3、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
【六安劳动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中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有哪些

劳务派遣中三方的法律关系: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派遣法律关系;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用工关系。
【六安劳动法律师为您整理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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