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德阳劳动法律师2022-09-06 02:13:08

导读:解读《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为了防止预告登记权利人滥用权利本条对“处分”行为,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下面来看看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解析是怎样的。不动产登记、物权取得及保护《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下面由德阳劳动法律师为您介绍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的理解与适用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该条适应的大前提是“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这种“不符”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第一,夫妻共同所有不动产(主要是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情形;
第二,借名购买不动产,将不动产物权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主要是房屋)情形;
第三,作为遗产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外的人名下情形;
第四,不动产共有人未按约定分割并登记不动产份额情形;
第五,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权利人与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的;第六,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权利人与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的等。
除此之外,该条的适用,至少应排除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不动产的情形。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df

你好。不矛盾。
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之间,存在一种递进关系。
第十四条有一个默认的前提,即:假定这两个以上的按份共有人都是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包括:第十三条中所述的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以及向按份共有人以外的人出售共有权益等情形),各按份共有人按何种比例来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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